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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院纠正刑期计算错误 羁押14天未抵刑期

2009年07月10日10: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昨日,记者从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于14天的羁押时间未折抵刑期,该院于近日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予以纠正。

  据介绍,日前,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复查案件中,发现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案已经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判决已经生效。

但因侦查机关未反映陈某在被南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前已被上海警方羁押的事实,所以陈某被上海警方羁押的14天未予以折抵刑期。获此情况后,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随即与贵阳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案部门及南明区法院联系,依法提取了陈某被上海警方羁押14天的证据,并及时移送法院。

  日前,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更正了陈某的刑期。

  

(责任编辑:wangjing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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