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已成为各种情报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同时发达的互联网也为泄密窃密提供了方便的渠道和途径
或许你并不相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U盘等这些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如果使用不当,都可能成为窃密泄密的"桥梁"
本报记者 席锋宇
6月26日下午,记者来到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这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演示了涉密文件如何通过互联网被窃走的过程。
窃密者通过互联网发送一些商品打折、旅游优惠等诱人内容的电子邮件,使用者上网打开这些邮件时,隐藏在邮件中的木马病毒就悄悄地植入上网计算机中。此后,如果使用者在该机上使用U盘,木马病毒就会悄悄地植入U盘中。如果使用者在不联网的内部计算机上使用该U盘,木马病毒就会自动收集文件并复制到U盘中。当使用者再次将该U盘连接到上网计算机时,秘密收集在U盘中的所有文件就会自动发送到窃密者的邮箱中。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已成为各种情报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同时发达的互联网也为泄密窃密提供了方便的渠道和途径。同时,目前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这也是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着力加强网络管理,完善保密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常委会期间,参加保密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于“泄密窃密”给予了高度关注,他们也提出了许多中肯和有见地的建议和意见。
信息化时代泄密案件急剧增加
2001年底至2004年8月,某设计院分别承担了军地6家单位的通信工程项目。属于涉密或敏感信息的六项通信工程、八百多份文件资料由于有关人员保密观念淡薄,设计院在完成项目后并未将留存在计算机主机中的上述信息及时清除。在此期间,设计院有关人员使用存储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引发了一起军事、公安秘密显现互联网的泄密事件。设计院对泄密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分:分别给予泄密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赵某、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副院长祖某行政记过处分。2007年6月,设计院的上级主管单位某实业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赵某、祖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关专家向记者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除纸质文件外,以“三盘一机”(光盘、U盘、硬盘和计算机)为代表的新型涉密载体被大量使用,而一些涉密单位不能做到涉密信息系统和保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薄弱,保密监管不到位,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网络泄密案件急剧增加。而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就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利用互联网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
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在分组审议时指出,互联网使用、无纸化办公对保密工作带来了挑战。“比如我们在联网计算机上写任何东西,都很难保密。而一些涉密人员却没有一种防范意识,不知不觉中就发生了泄密事件。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是保密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当前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形势非常严峻。利用高新技术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给我们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成杰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说,实践中发生的窃密情况很严重,关键是现代技术产品和现代技术服务当中出现的泄密问题,所以要充分考虑到保密工作和现代技术是紧密联系的。
此次保密法修订草案就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明确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使用中有关行为作了严格规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等。规定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同时还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质管理的制度。规定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机关、单位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防泄密窃密需要严密的金刚罩
或许你并不相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U盘等这些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如果使用不当,都可能成为窃密泄密的“桥梁”。
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国家秘密存储、处理和传输经受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如何防止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期待更加完备的“金刚罩”。
尹成杰说,“保守国家秘密应该是"严"字当头,一个是制度要严,一个是管理要严,应该从严字入手,增加相关的保密制度的内容。”他建议增加国家机关内部办公信息网络系统与互联网系统实行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运行的制度,避免内外网交叉使用出现泄密问题。增加国家机关信息设备采购审核制度,从根本上加强基础性、技术性保密措施的落实。同时他还建议国家应该建立保守国家秘密安全的预警制度。及时发现有没有窃密的迹象和行为,及时做出预警,引起各单位重视,提前防范。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杨贵新则建议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泄密行为的查处力度。设定的法律责任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保密法规定的所有保密义务,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保密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就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我建议增加对机关以外单位、人员违反保密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增加对没有造成泄密后果的保密违法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高祀仁指出,保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防止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还应该加强对公务人员及涉密人员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教育。“修订案审议通过后,要在公务员和涉密人员中组织学习,特别是要组织学习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公务员和涉密人员了解法律责任、熟悉法律责任,使他们不会违法、不想违法或者不敢违法。”
来自香港的费斐是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她说:“加强对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是非常重要。同时还应该在全社会树立起保密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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