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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违反《规定》被判刑终身不得“复出”

2009年07月13日02: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对违反行为的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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