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我们种的庄稼是非法的?”
随处可见的滩地农田,到底是一场声势浩大的“侵犯国家财产”运动,还是一场为避免资源浪费、利国利民的善举
“我认为,涉案农民所种的玉米属于非法所得物,损失不应得到赔偿;相反,涉案农民在国有土地上的耕种行为涉嫌侵权,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2005年7月,河北省怀来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毁农作物案,官厅水库旁2万亩滩地上的玉米因被飞机喷洒高浓度农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事发后,当地农民群情激奋,强烈要求赔偿。4年过去了,受害农民不但没有得到肇事公司一分钱的赔偿,相反还被对方指责为“非法种植”。
两万亩玉米被喷“毒药”
2005年7月18日,怀来县黑土洼村村民王洪江正在官厅水库滩地种植的玉米地里忙着,突然听到嗡嗡的声音。抬头一看,刚好一架白色飞机从他头顶掠过,所喷出的液体洒落在王洪江身上。王洪江寻思着:最近没接到飞机来喷药的通知啊。
此后的7天里,飞机天天光顾王洪江玉米地上空喷洒液体。到21日,王洪江发现自家的玉米叶发了红,这才发现飞机喷洒的是一种毒死庄稼的“毒药”。不过为时已晚,22日,王洪江种植的大部分玉米开始发黄,到25日,王洪江家被喷到的玉米全部干枯绝收。
受害的不只王洪江一家,凡是飞机喷洒过药的地方,几乎所有的庄稼都发黄枯死,就连周围水库里的鱼都翻白肚子了。
此时,距玉米收获时间还不到一个月。
据怀来县政府事后统计,该县共有两万亩玉米地遭到破坏。
究竟是谁害了我的庄稼?激愤之下王洪江四处打探。过了几天,有人告诉他,是怀来县库区速生苗木栽培公司(以下简称苗木公司)喷洒的“毒药”。
2004年,苗木公司经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授权,在水库滩地建绿化带。而此地被农民种植了大量玉米,公司多次与种地群众协商退地未果,致使部分绿化工程无法进行。
2005年7月初,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擅自以公司名义,购买了100余箱“草甘磷”除草剂,并从锡华公司(后改名为精功公司)租用飞机,对玉米地喷洒农药。事后,徐崇明投案自首,而丰收在即的玉米却无可挽回。
在徐崇明看来,他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农民看来,却是飞天横祸。“我们已经种了60年了,怎么说收回就收回了?”王洪江说。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从上世纪50年代起,附近的农民就在官厅水库滩地耕种。当时的县政府曾作出规定:附近群众可在滩地耕种,不负担税费,也没有补贴,如水位上涨淹没政府不予赔偿,且政府决定收回时无条件交回。
1992年10月,怀来县政府将该土地使用权划归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而附近的农民并不知道这一变更。
直至2004年,苗木公司找到农民协商退地,农民觉得难以接受,双方扯皮一年之后,才发生了喷药事件。
一起官司三次退回重审
2009年7月2日,本报记者来到当年受害最严重的黑土洼村,近4年过去了,当年被毁的田地里又长出了新的玉米。但一提到当年庄稼被毁的事,村民依然愤怒不已:
“那年本来还差一个月,玉米就丰收了,结果颗粒无收!”
“那年整个村都是勒紧裤腰带过的!”
“什么退耕还林呦,明明是自己准备种经济林赚钱呢,要真是为了净化水源哪里会喷这么毒的药?”
村委会主任王洪江告诉记者:“那年玉米遭毒后,每名受害村民就很快收到了由县里垫付,每亩260元的补偿金,但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收到一分钱。按照当年的价格和平均产量计算,每亩玉米最少应补偿1000元。260元刚刚够种粮食的成本而已,但要不是县里救急的260元,吃饭都成问题。”
“县里说了,剩下的赔偿要和苗木公司和精功航空公司打官司,打赢了再补偿,就算打不赢也由县里补偿。可谁知这一等就是4年。”王洪江无奈地说。
“这4年官司打的难啊!”怀来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莎莎向本报记者解释说,从2005年开始,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及程有清等1355名农民,便与苗木公司和精功航空公司打起了官司。受害村民认为,毁坏庄稼的人证物证俱全,打赢官司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此案却经历了“一波三折”。怀来县人民法院三次一审,又三次被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一审判决中,两公司被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之后的两次一审判决,两公司均被判承担70%的经济责任。该案却三次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理由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每一次开庭,被告律师都坚称:农民在使用权不属于自己的库区滩地上耕种,属“非法行为”,其种植的农作物也属“非法利益”。
正如李副院长所说的那样:“假如这次受灾是普通农地的话,那么事情也就不会拖得这么久了。”
“上世纪50年代政府就说可以种”
不过两万亩庄稼被毁毕竟是事实,照老百姓的说法,“事情再怎么拖也要给一个交代。”
2009年6月30日,怀来县人民法院第四次一审对徐崇明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同时判决两公司承担70%的经济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7月3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庭上,精功航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山多次提出:首先,官厅水库附近滩地属国有性质,从1992年开始,怀来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使用权,划归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因此,当地村民在滩地上种植的庄稼是不合法的,其在滩地上的庄稼也可视为不合法财产,不应获得赔偿。
其次,既然农民的耕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再次,苗木公司在2004年由官厅水库管理处委托种植经济林,其收益归苗木公司所有,而当地村民却在继续强占育林区,侵犯苗木公司的合法利益,苗木公司的行为可理解为“正当防卫”。
“难道我们种的庄稼是非法的?修水库时我们把土地奉献了,现在水面少了我们种点边角滩地就不行了。再说了官厅水库旁的滩地遵循县政府在上世纪50年代作出的规定,政府说我们可以种啊,这几十年来库区办也没说不让种啊?怎么就变成‘非法种地’了呢?”几位参与二审开庭的村民代表在法庭上痛心地叙述着自己的朴素理由。也许,在老百姓认为种地收粮,天经地义的单纯逻辑里,并不存在合不合法的问题。
原告律师则认为,怀来县农民对官厅水库滩地的耕种属历史遗留问题。当时修建官厅水库时,将其所属范围居民按照比较低的代价或无偿的令其移民,而这些移民大多安置在了水库周围。随后,为解决库区移民安置问题,国务院、省政府多次发文要求完善水库移民的扶持工作。鉴于此,怀来县政府以及库区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允许周边农民在官厅水库滩地处耕种,为的是让舍小家、保大局的移民能养家糊口。况且,农作物是农民花费资金和劳动换来的收入,这种财产是合法的。而被告使用粗暴的方法破坏了大量庄稼,造成了农民巨额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持续了4年的争执依然回到了原点。
还有多少笔“非法庄稼”的糊涂账
一方是自发耕种,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鼓励、默许的农民,一方是得到合法授权的公司。为了争夺滩地所带来的利益,此类矛盾在很多地方上演着。
法律规定,河流、湖泊、水库等,除国家规定外,都属国家所有。
滩地作为河道的一部分,一般也属国家所有。
作为国有资产的滩地,理应为国家带来收益,但在此案中,却出现了“鸡飞蛋打”的局面。不仅农民颗粒无收,苗木公司也因此濒临破产。是什么造成了这场悲剧?无疑,是对滩地利益无序的争夺。
那么,滩地的开发利用是否有序可依,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引导?
对此,怀来县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对记者的回答是:“据我所知,没有。”
专门从事河道保护及利用研究的河海大学博士生导师江翠玲的回答是:“据我所知,没有。”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致电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应该是没有。”
确实是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合理引导滩地的开发利用吗?
记者搜寻了相关的政策法规。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其他条款,大多只涉及到禁止的行为,对于利用滩地的责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国有滩地上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该收归国有?以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收归国有?没有规定。
像官厅水库周围那样利用滩地耕种的并非个案,在采访过程中,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官厅水库上游的永定河也已变成了“非法耕种基地”。
在怀来县城外的公路桥上,本报记者看到永定河往日千余米宽的河面现只剩下了一条宽仅有五六米的无水沟渠,昔日的河道早已被望不到边的玉米、葡萄、树木占领。桥头的村民告诉记者,永定河道内的庄稼地“没有十年也有八年了,有水就淹,没水就种,收了就能多养活几口人,手头就松快些。”
据本报记者以往所见,同属华北平原的沙河等河流与永定河的情况相差无几。近20年来,随着华北平原地下水水位降低,河流、湖泊、水库等萎缩,许多滩地便裸露出来。江翠玲教授告诉记者,随着气候变暖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北方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普遍出现了干化的现象,在河道范围内的滩地会越来越多。
那么,在华北平原上随处可见的滩地农田,到底是一场声势浩大的“侵犯国家财产”运动,还是一场为避免资源浪费、利国利民的善举?
日益增多的滩地是该保护还是该利用?如何去保护,如何去利用?谁可以利用,谁不可以利用?利用者在滩地上的财产是否受到保护……诸多问题像魔咒一样困扰着开发者。
也许正如原告辩护律师周立对记者说的那样,“假如在滩地开发真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依的话,不仅官司会清楚许多,而且双方的纠纷也许就不会发生。”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