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将公开听证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最高法院修订有关司法解释,所有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减刑、假释一律要进行公示。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也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致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前述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加上程序缺失,容易形成不公平。特别是一些曾任官员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方面,容易获得“优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的减刑、假释,要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据了解,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尝试制定并实施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比如,本市部分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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