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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层被破坏视为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国土部出台破坏耕地犯罪配套规定

2009年07月14日08: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13日讯记者郄建荣法院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常常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是否被严重毁坏进行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认定,问题出在没有配套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这一问题有望解决,他的理由是该部已制定出《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办法”已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都可构成“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但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于什么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以及如何进行认定、由谁出具认定结论等问题认识不一,致使相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最终处理。”这位负责人说,为了规范此项工作,及时移送及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破坏耕地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8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他说,根据这个规定,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

  至于由谁来认定“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按照“办法”规定,耕地毁坏认定的部门应为省级或市(地)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需要进行认定的,经其申请,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对于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出具认定结论的,责成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办法”明确,有三种情形都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即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造成耕地被硬化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对耕作层被破坏不易作出具体厚度的规定,但是“办法”明确,只要耕作层被破坏就可认定为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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