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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就明确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征求民意 含糊标价算违法可罚50万元

2009年07月14日08: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如果商家使用“多少元起”、“均价多少元”等模糊标价蒙事就算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最高可对其罚款50万元。

  7月13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政府正在审查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13种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社会各界于8月10日前,可对其及处罚标准提出意见。


  13种价格欺诈视为违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以下13种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诱骗购买;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5、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品名、产地、规格和价格;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情节严重可令停业整顿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商店对外打广告时,宣传页上只写明“××元起”。《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原来的规定,出现价格违法或价格欺诈时,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意见稿中的新规定提高了罚款标准,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和现在执行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意见稿扩大了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费”都列入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

  这位负责人说,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从这些组织以及消费者中聘请义务监督员,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意见稿规定,如果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者分解收费项目;利用职权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未提供服务或者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位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进行修改,按法定程序提交审议。

  本报郑州7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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