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社区居委会给33号楼各住户送上告知信,劝居民早日搬出危房 |
事件进展
西安市碑林区政府将垫资,为古迹岭小区33号楼的居民提供3个月的过渡费和搬迁费
居民疑虑
“大家担心搬出去,房子短时间不能修复,或是必须要拆除,到时真不知道怎么办。”
追踪源头
由于开发商管理不善,工程队换了好几次,工程持续了10年,如今负责人已不知去向
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小区33号楼住户可获3个月过渡费及搬迁费,对34号、35号楼进行监控
开发商是陕西兴苑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了七八年的安置房成了“危房”,社区要求居民3日内搬出。
本报报道昨日见报后,引起碑林区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昨日一早,碑林区区长董劲威便带领相关人员赶到古迹岭小区。此前,就该小区33号、34号、35号楼出现的问题,碑林区区委书记史晓红和区长董劲威还曾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隐患排除工作。
7月10日,碑林区政府已向西安市有关部门汇报情况。碑林区建设主管部门还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责令项目单位立即提供相关建审资料,采取加固措施,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追究该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针对居民搬迁存在的实际困难,碑林区政府将垫资为33号楼的居民(4个单元84户)提供3个月的过渡费和搬迁费,要求所有居民近期全部搬出。对34号、35号楼,有关部门将进行24小时监控,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社区居委会主任蒋智能说,按现有房屋面积计算,区政府的具体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每平方米9元,还会给每户搬家补助,对有老人、病人的住户,街办将组织人力帮忙搬家。
出现“危房”的西安市东关南街古迹岭小区10年才盖好,光工程队就换了好几次;但开发商陕西兴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现在却联系不上。虽然西安市碑林区政府决定垫资帮居民搬家,但居民们还是希望能先协商好解决的方案,解除后顾之忧。
危房问题
小区盖10年换了多个工程队
“事情要从1992年说起,现在出现的很多情况都是遗留问题。古迹岭小区的开发商是陕西兴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社区居委会主任蒋智能虽没亲历那个过程,但接到居民反映后,她就多方了解了相关情况。
她说,由于开发商管理不善,光工程队就换了好几次,原来设计的是1梯两户,最终建成的是1梯3户。房子从1992年开建,到2002年交房,工程持续了10年。如今房子出了问题,工程负责人已不知去向。
记者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关于古迹岭小区33号、34号、35号楼检测鉴定报告的有关说明中看到,古迹岭小区原负责方为新兴开发公司二部,后易名为陕西兴苑房地产开发公司。
据知情人透露,开发商的负责人姓赵。但记者多方联系,始终无法找到他。
裂缝问题居民3年前就已反映
提起危房的事情,有小区居民说:“从反映裂缝问题到现在,已经过去3年多了,至今没解决。”
住户张菊珍是小区的“热心肠”,她2002年购买房子,次年入住。“什么时候出现裂缝,我说不清楚了,只记得2006年大家开始集中反映。”她说,当时主要就是找社区,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社区说是跟区政府沟通,但裂缝越来越严重。“这3年来,居民们不停地反映。”
蒋智能说,接到群众反映后,社区多次给碑林区政府打报告,2007年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给裂缝做了标记,观测楼体裂缝的情况。“今年初,33号、34号、35号楼,楼体裂缝出现严重趋势,区政府出资30万元请质检部门对三栋楼进行了质检。”
居民期盼
协商好解决方案再搬
昨日上午10时许,下起了雨,33号楼门前仍有居民聚集,相互打听大家对搬迁的态度。每个单元入口都有几个人,默默地在楼道里避雨。他们是东关南街街办的工作人员,一大早就赶到了古迹岭小区,来给居民做工作。“知道要搬离危房的事后,我们就开始劝说大家,挨家挨户做工作。但住户听说是街办的人就避而不见。”一工作人员说。
不过居民们都收到了一封信,是社区居委会主任蒋智能写的,希望33号楼居民尽快搬家。街办人员说,昨日上午已有几家居民开始搬家,他们多是租住在该小区的,也有家里有小孩的住户。但绝大部分住户还没有行动,大家既担心安全,又不敢轻易搬离。
住户们七嘴八舌地说:“大家担心搬出去,房子短时间不能修复,或者是必须要拆除,到时真不知道怎么办。”住户们希望,能先协商好解决方案,然 后再说搬家的事。
责任谁担
律师:承建方应赔偿
“古迹岭小区问题楼房的承建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雒毅认为,古迹岭小区的问题房住了不到10年就成了“危房”,说明其质量远低于楼房安全的标准,承建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怎么赔偿,还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雒毅说,房子如果要加固,维修费用应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维修后房屋质量仍不合格,居民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与自家相同面积的住房或采用其他赔偿方式。如果监理单位存在非法监理的情况,监理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买房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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