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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创新司法拍卖方式实现“双赢”

2009年07月15日03: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山西日报
  时间:2009-07-15 02:51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敏感环节“处处设防”,使涉诉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

  “此次拍卖的地块起价为2567万元,每次加价10万元,现在竞拍开始!”5月27日上午,随着拍卖师的起拍令,山西省拍卖公司的强董事长在一旁因怕这一地块再次流拍而紧张得手心出汗,这已是他所在公司第三次拍卖该宗土地了。


  若是在半年前,像强董事长一样的拍卖公司的老板,不会担心拍卖标的物是否流拍、几次流拍。标的物拍不出去,拍卖公司退回来就行了!但是,随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监督管理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太原中院在册的14家拍卖公司开始由被动变主动,努力让涉诉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使案件当事人从“双损”走向“双赢”。

  顽疾困扰司法拍卖探索改革出台《办法》

  “擅自泄露竞买人信息,故意压低或抬高拍卖价格,竞买人恶意串标……多年来一直是困扰司法拍卖的顽疾。”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少勇告诉记者。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工作,既是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是法律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又是整个诉讼活动的终点,是当事人实现实体利益的归宿。人民法院实现对拍卖活动的严密掌控和监管,十分必要。如南方一法院因失之掌控,被一拍卖公司老板携拍卖案款潜逃,使整个诉讼活动功亏一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发生了某拍卖公司占用拍卖案款达半年之久的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后,由于法院对拍卖机构实务操作阶段的工作缺乏了解和管理,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私下串通,人为制造一次次流拍,压价拍卖。有的拍卖机构在拍卖物展示中,故意作虚假介绍,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买。也有的竞买人之间相互串标或采取贿买、胁迫等手段垄断拍卖案。这些现象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影响了司法拍卖活动的健康发展。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购买力明显下降,特别在大量的房地产拍卖中,炒作的不敢涉足,需要的等待观望。加上司法保全的财产大都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拍卖成交率受到极大影响。2008年,太原中级法院对外委托的39件拍卖案件中,成交仅4件,90%的案件以流拍的方式抵债处理。太原中级法院在册的拍卖机构有14家,有老有新,参差不齐。按照传统的随机一机构一案的办法,社会招商能力强、信誉高的机构未必能抽取与之相适应的案件,能力较弱的机构抽上案件未必能卖得出去。提高拍卖机构的社会招商能力,挖掘社会购买力,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之计。

  如何实现委托拍卖由被动到主动,从放任到管理的工作转变?经过近半年的调查、研究,2008年12月太原市中级法院出台了相关《办法》。

  科学设定拍卖方式涉诉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

  为解决原来每个拍卖机构在各自的场所和账户进行分散拍卖的管理问题,按照《办法》,2009年初,太原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开设了专门账户,并设置了专门拍卖场,从而便利了法院对拍卖活动的集中监督,确保了拍卖案款的安全。

  “统一拍卖场所后,免去了我们拍卖机构很多后顾之忧。以前拍卖场所都是我们临时租用的,为了保证拍卖秩序我们还得花钱雇保安。现在,我们可以把这些费用用于招商,大大提高了标的物首拍成功率。”山西德瀚拍卖公司的范经理告诉记者。

  为使涉诉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太原中级法院在《办法》中创新推出了联合拍卖的委托方式,实现了个案独家招商到群体招商的转变。《办法》明确规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抽签的方式实行分组联拍。即三个机构为一组,由一家主拍,另外两家参与联拍,谁招商的竞买人买得拍卖物,谁家收取佣金。这样做,不仅引进了竞争机制,发挥了群体招商的优势,而且避免了人为操作,解决了独家掌控案件暗箱操作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分案原则。

  在实行联合拍卖的同时,增加了候补拍卖措施,实现了从有利无险到风险利益同担的转变。《办法》同时也规定了标的1000万元以下采用候补拍卖的委托方式,即:某一拍卖机构随机抽取拍卖案件后,动产一次流拍,不动产两次流拍,该机构便丧失了对该案的第二、第三次拍卖权利,变为由所在拍卖组联合拍卖。该机构因流拍产生的费用自理,算作一次分案,不再参加下轮抽签。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引进低价拍卖的风险因素,防范人为制造流拍、低价位拍卖的“猫腻”。

  “从过去的"轮候制"到现在"联合拍卖""候补拍卖",我们拍卖机构切身感到了其中的变化。如果说过去的"轮候制"是一种"守株待兔"的做法,那么科学的"联合拍卖""候补拍卖"的委托拍卖方式则给拍卖机构创造了一个愉快的竞争氛围。在公开抽签的过程中,让每个拍卖机构都心服口服。”5月21日,参加标的物委托拍卖的山西晋德拍卖公司、山西省拍卖公司、山西德瀚拍卖公司等14家拍卖机构的负责人纷纷表示。

  《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拍卖案件和破产财产处置的拍卖案件,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派人监督下,可择优指定(推荐)拍卖机构;对在司法拍卖中徇私舞弊的机构,《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停止委托直至除册的处罚措施。从而使法院对拍卖机构的被动选择为主动管理,并对拍卖中的不法和不当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

  太原中院实行拍卖奖罚的制度,让拍卖机构从吃“大锅饭”转变为能者多劳、主动参与竞争的积极状态。

  敏感环节“处处设防”当事人从“双损”走向“双赢”

  “以往,司法拍卖价很多低于评估价,流标现象突出,与司法拍卖的本意完全相左。这种不正常的资产贬值,导致申请执行人应得权益落空或缩水、被执行人财产贱卖、利益受损两个"负效应"碰头叠加,最终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损",并加剧人民法院执行难。”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研中心主任张海民深有体会地说。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企业举步维艰的环境下,“双损”效应会放大或扩散,导致企业的“救命钱”打折,起死回生的希望降低。通过“联合拍卖”“候补拍卖”的方式,大大调动了拍卖机构的招商积极性,在多个竞买人的参与下实现涉诉资产价值最大化,使“双损”变为“双赢”,让债权人满意、债务人放心,直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今年太原中院委托拍出的四案中不仅案案成交,而且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案案成交价均高出评估价值。

  近半年来,太原中级法院通过《办法》的实施,不仅对拍卖机构实现了动态管理,而且对整个拍卖活动形成了全面掌控。另一方面,拍卖机构由原来被动摇号获案到现在积极招商挖潜。山西华信拍卖公司在年初的一次联拍中,一家单独招商达15个竞买人,其中一人首拍竞价成功。山西三元拍卖公司、德顺昌拍卖公司分别对两个有重大瑕疵的拍卖物,多方挖掘社会购买力,使原本卖不出去的拍卖物都有了购买意向。

  “为了将委托拍卖的标的物首拍成功,我们拍卖机构不惜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前往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地招商。”山西三元拍卖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仅如此,山西省拍卖公司为让有瑕疵的标的物成功拍卖,还亲自帮助竞买人解决瑕疵问题。《办法》的实施,让太原市中级法院在册的14家拍卖机构步入了良性的轨道,使得首拍成交率显著提高。今年头3月,太原中级法院对外委托四起拍卖案件中三案首拍成交,首拍成交率达75%;截至今年5月,太原中级法院共对外委托8起拍卖案件,6起案件拍卖成交,成交率达75%;杜绝流拍抵债现象,实现了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防范了案款风险和暗箱操作下的种种“猫腻”,申请执行人、买受人、被执行人普遍反映较好。

  本报记者曹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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