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和老李是多年的好邻居。去年4月两家与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为他们进行房屋装修,房屋中的用水管道必须是合金材料,两家合计人民币1万元。
今年元旦,老张和老李两家人结伴前往海南旅游,回家后吃惊地发现:房中一片“汪洋”!两家的厨房和卫生间供水管道同时出现严重的漏水现象,木质地板和家具全部被水浸泡,造成大面积损坏。
经过检验,供水管道合金管件质量均为不合格,并且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外国进口”。为此老张和老李要求装修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装修公司同意退货,并且约定赔偿两家损失各8万元,但前提是必须在拿到建材销售公司赔偿后才能支付。老张和老李为了能够尽快拿到赔偿,与装修公司一起向建材销售公司主张权益,但是经过多次协商都没有找到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而装修公司又一直拒绝先予赔偿。两家人对此十分气愤,认为这是两家公司在“踢皮球”。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联合装修公司,一纸诉状将建材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同时返还货款,并赔偿老张和老李的经济损失各8万元,此外还要求建材销售公司承担迟延供货的违约责任等。但令老张和老李颇感意外的是,法院仅对装修公司的退货退款请求予以支持,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起诉建材公司不适格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考查的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双方当事人是否受到合同约束,因为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
在本案中,老张和老李并没有与建材销售公司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他们的直接合同相对方是装修公司,所以在诉该建材销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主体不适格,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老张和老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直接提起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预见的损失不赔偿
《合同法》还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违反合同一方不能预见或者不应当预见的损失。
在本案中,装修公司与老张、老李约定赔偿两家损失各8万元。此约定不但在装修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合同中没有,而且建材销售公司并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到该损失的发生。装修公司实际也未赔付给老张和老李各8万元损失。也就是说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这个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除合同后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无权依据原合同向对方主张逾期供货违约责任。
本案中,装修公司已经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并要求退回全部货物,所以在合同解除后,装修公司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无权依据原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可以考虑提起侵权之诉
一般来说,在发生此类法律纠纷时,当事人最好考虑一下侵权之诉的可行性,而不要把全部的思路都集中到合同纠纷之诉上,并且也不要随便与违约方达成限制自己权利的约定,否则会使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地位。
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如果有明确的下家,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告知自己的供货商,如果其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或者违约后损失的计算方法,并且根据违约方实际违约的情况,来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不能贸然地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
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建议在发生实际损失后,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并及时通过法院指定专业的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便向法院提交明确的损失数额以及计算标准。
因房屋装修引发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类似老张和老李的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提起侵权诉讼,把装修公司和建材销售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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