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7月15日电 记者丁国锋通讯员崔杰记者今天下午从南京市检察院正式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南京江宁“6·30”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已经被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6月30日晚8时许,肇事司机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在江宁区岔路口金盛路附近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轿车,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
张明宝当场被警方抓获后,经抽血化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381.5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属严重醉酒驾驶。
7月1日,江宁区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但有关张明宝是否还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7月8日,江宁区公安局正式以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所有案卷和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按照法律规定,今天是检方是否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
据了解,该案发生后南京市、江宁区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刑法规定犯该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