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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报道不能删繁就简随意剪裁

2009年07月16日09: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法眼观察

  乔新生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法制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争议。

  比如云南昆明市联防队员在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滥用暴力,而被新闻媒体曝光,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中突出“处女卖淫”的情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比如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起强奸案件时,刻意突出“爬上树强奸”的犯罪情节,结果被公众称之为最荒诞的强奸案件。更有甚者,一些新闻媒体在发表评论的时候,不恰当地使用类比或者归谬的方法,抓住新闻报道的只言片语、深文周纳、无限上纲,结果使得一些接受新闻记者采访的专家蒙受不白之冤。

  法制新闻报道与其他新闻报道一样,都必须遵守真实客观的原则。但是,法制新闻特别要求报道必须遵守全面准确的原则,因为个别细节的真实,不能代表整体案件的真实;个别阶段的行为,不能反映整体的犯罪行为。从上面列举的案件可以看出,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的时候,突出某些细节,譬如“处女卖淫”、“爬上树强奸”等,从而使整个法制案件十分荒诞。可是,如果全面了解案情发生发展的经过,人们就会发现,新闻记者采用的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策略,通过突出个别细节,达到吸引读者关注的目的。由于新闻记者报道的仅仅是某个阶段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某个情节,结果导致读者产生错觉,以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故意选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情节将其置于死地。

  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法制案件的时候,可以按照新闻规律,对侦查机关披露的案情进行再加工,但是,新闻记者必须了解法律的一般规定,不能对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随意进行剪裁,因为那样就会破坏事物的原貌,影响人们对案件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既要从主体、客体方面进行分析,又要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整体判断,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如果只是选择某个阶段的行为制作新闻作品,而没有将整个犯罪过程记录下来,那么,就会以偏概全,从而对案件的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

  比如在云南昆明涉嫌妇女卖淫案件中,的确存在处女膜鉴定的情节,但本案的实质问题在于,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联防队员使用暴力手段办理案件,所以,纵观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执法机关违法办案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只要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追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那么,就能向公众呈现事实真相,有力驳斥某些谣言。

  同时,在所谓“爬上树强奸”的法律案件中,当事人被认定为有罪,不仅仅有当事人的口供,还有此前种种不法情节作为铺垫。执法机关正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以及此前的种种行为,结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强奸未遂的定性。如果新闻媒体只是强调“爬上树”这个细节,而没有顾及案件的整体面貌,那么,在新闻报道中肯定会作出错误判断。

  反思最近一段时间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法制新闻报道,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新闻界同行思考:

  首先,在介入报道法制案件的时候,是否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在阅读公安机关书面材料的时候,是否找到了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其次,新闻记者是否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能否将侦查机关得出的结论与审判机关的判决区分开来?在采访报道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律文书的时候,能否从专业的角度对其中涉及的证据作出判断?

  第三,在涉及到定罪量刑等专业问题的时候,是否应该聘请专家进行专业分析?对于案件发生地宣传部门公布的文宣资料,新闻记者能否从新闻报道角度提出专业问题?

  总而言之,新闻记者不一定是法律专家,但新闻记者必须了解法律的基本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借助于专家学者的学识,创作有说服力的新闻作品。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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