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代言脐带血漏报税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决,将陈幸妤与赵建铭的行政诉讼驳回。全案可再上诉。
赵建铭、陈幸妤夫妇于申报2002年、2005年度所得税,分别漏报代言脐带血的收入新台币531万多元,直到台开弊案爆发才曝光.税务部门2006年5月查帐后,对2人补课税及罚锾。
税务部门查出,纳入赵建铭脐带血的代言收入,陈幸妤2002年度应申报所得总额为861万余元,须补税143万多元,罚锾87.6万余元;赵建铭部分,则被查出2005年的所得税,须补缴170万余元,罚锾101万余元。
赵建铭、陈幸妤在2006年6月12日补缴税款,并提出诉愿指出,脐带血代言费是执行业务所得,并不是薪资所得。但财政部门认为2人是在税务部门查帐后才补税,并不符合自动补报、补缴的免罚规定,因此,税务部门的补税罚锾决定并没有错,驳回诉愿。对此,2人不服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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