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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满回迁房安排当18年钉子户

2009年07月17日06: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这租客很牛“钉子”户当了18年

  法院:一月后或面临强制执行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实习生徐玲玉)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满补偿而不愿搬离的“钉子户”,但是原来还有租房子死活不肯搬走的“钉子租户”。

佛山一市民因为不满回迁房安排,竟在临迁房里一租就是18年,成为了佛山最牛的“钉子租户”。昨日,禅城区法院公布,目前该案已经一审判决,目前仍在上诉期。如果没人提出上诉,该“钉子租户”将必须在一个月内搬离。

  不满回迁房拒绝搬离

  1991年4月26日,黄先生与佛山市某实业公司(下称“实业公司”)签订《租赁房屋协议书》,将禅城区福安街一间6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该实业公司作为拆迁户临迁房使用,租期两年,至1993年5月止,该房屋由拆迁户陈先生一家居住。

  可是,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陈先生一家因对实业公司的回迁房安排不满,拒绝搬离房屋,实业公司未能将房屋交还黄先生,黄先生依旧每月从实业公司领取租金。无奈之下,在2004年2月16日,实业公司与黄先生又签订了续租协议,续租15个月,但到了补充协议到期后,陈先生仍然没有搬出房屋。

  到了2005年9月5日,陈先生收到实业公司发出回迁通知书。但陈先生看回迁房后,拒不同意回迁,也没有搬出临迁房。

  租户不搬走业主起诉

  早在2006年6月6日,实业公司单方向黄先生发出《终止租赁通知书》,希望以此与“钉子租户”陈先生划清界线。在通知书中,实业公司告知黄先生,他们已通知陈先生回迁,从2006年5月10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在通知中单方说明“如原租户逾期未搬的,将视为原租户自行与贵业主续约,一切费用由租户负责”。从2007年6月起,实业公司拒付房租。

  同年6月9日,实业公司向陈先生发出迅速迁离临迁房的通知,要求陈先生尽快搬到实业公司提供的福贤路的房屋居住。但陈先生未予理会,仍然拒绝搬出。陈先生一直在临迁房里租住至今,一住就是18年。

  陈先生死活不肯搬走,而实业公司也不愿交租金,这让夹在中间的屋主黄先生最为难受。他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清还租金,陈先生后来被追加为第三人。

  陈先生:回迁房不临街

  法庭上,实业公司辩称,实业公司与黄先生在2006年6月30日已经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而黄先生未能及时收回出租房屋,完全是由于第三人原因所致。租赁关系终止后,实际居住人拒不搬离租住房屋,由此发生的租金应当由实际居住人第三人承担。

  “钉子租户”陈先生则称,按道理房屋应交回给业主,但是他居住争讼房屋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因为本人一家就靠用现居住的房屋做生意来维持生计,所以本人要求被告安置的房屋要有80平方米左右,位置临街,可以做生意。但是被告安置给本人的回迁房楼层在9楼,如果搬迁,一家子就失去了经济来源,所以本人没有同意。

  法院:判决生效一个月

  “钉子租户”要走人

  禅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这种情形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则变为不定期。黄先生现要求实业公司退还房屋实质为解除双方租赁关系,黄先生该诉请及请求被告清缴租金于法有据。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黄先生与被告实业公司的房屋租赁关系,并判决实业公司向原告支付2007年7月至今年4月的房屋租金11000元以及相关财产损失500元。同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实业公司将房子退还给黄先生,并在退房时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及设施。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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