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对象: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
报名时间:7月25日8:00至30日24:00网上报名
7月16日,记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联合发布公告,首次启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计划招录474人,充实到全省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
此次招考报名时间为7月25日8:00至30日24:00,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站为辽宁人事考试网。笔试将于8月29日至30日在沈阳市进行。择优录取人员将到政法院校进行两年的定向培养,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按报考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
据悉,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范围涉及除北京、天津和上海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共招录23068人。
录取人员到政法院校再学习两年
试点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其中省法院系统招录的到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省公安系统招录的到中国刑警学院、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省司法系统招录的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按报考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在定向单位工作的最低年限为: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期满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能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并缴纳违约金。
招录只面向应届毕业生和退役士兵
2009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474人,多为郊县岗位。其中法院系统40人(含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5人、硕士研究生教育25人),公安系统400人(含专科教育50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250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00人),司法系统34人(专科教育)。
公安系统招录的50个专科教育层次名额只允许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报考。其他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其中,公安系统招录的除专科教育层次以外的350个名额限28周岁以下(1981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人员报考;法院系统、司法系统限33周岁以下(1976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人员报考。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本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分别进行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民法学或法学专业综合的考试。笔试成绩按公务员考试及教育考试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笔试将于8月29日-30日在沈阳市进行,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及面试人选名单将于9月中旬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面试人选名单按各职位笔试成绩择优确定。经审查合格人员参加面试后,择优确定参加体检和考查的人选,经体检、考查合格(硕士研究生复试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考生与有关单位、培养院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有关录取院校将下发录取通知书,10月中旬到校入学。
面试人选的确定这样规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2的比例确定。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公布。
具体事宜请到以下网站查询
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人数、职位简介、试点班教育层次、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www.ln.gov.cn)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
对招考(招生)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省公安厅(024-86992246)、省司法厅(024-86617043)等省级政法机关咨询。(记者李明欣)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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