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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为房子存款放弃探视权 只能隔窗看女儿

2009年07月21日03: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7月18日下午5时,重庆北碚区天生路一居民楼7楼,一个女人站在窗外,脸紧紧贴在窗玻璃上向里张望,眼眶里蓄满泪水。6时,里面的窗帘“唰”一声被拉上了,女人愣在原地半天,才抬起沉重的步子下楼。

  “我是一个母亲,只是想看看自己的女儿,怎么会这么难?”苏青称,2003年,30岁的她认识25岁的前夫王某,迅速相恋并结婚。
第二年,女儿阳阳出生。虽然苏青长相年轻,但两人心理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不合,2007年,两人协议离婚。

  苏青说,当时丈夫提出把在江北区买的一套房子给她,共有的10万元存款也归她,还不需她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条件是她以后都不见女儿。

  但2008年6月,苏青向北碚区法院起诉,要求得到对女儿的探视权。经调解,她得到了每周一个小时的探视时间。

  “这一个小时比探监还难,只能站在窗外看。你知道吗,那扇窗户专门换上了镀膜玻璃,我从外面看得到女儿,她却看不见我。”苏青抽泣起来。

  记者7月19日拨通苏青前夫王某的电话,对方一听此事,立刻称不方便,将电话挂断。

  记者又拨通王某父母家的电话,王某母亲说,2007年,苏青有外遇被丈夫发现,两人协议离婚。“她第一是理亏,第二是贪图财产,第三是怕孩子拖累她以后的生活,所以当时签协议很爽快。哪晓得她又反悔!”她说,儿子已经再婚,现在的儿媳对阳阳非常好,一家人过得很幸福,“苏青三天两头来闹,就是想破坏我们的生活。”

  苏青告诉记者,她还会继续想办法争夺探视权。

  重庆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婚恋专家周小燕:从法律角度讲,探视权应该争取;但从心理角度出发,如果因为探视影响孩子现在家庭的稳定或使孩子情绪波动,父母应该多为孩子着想,必要时,母亲可以放弃探视权。

  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永强:苏青享有探视的权利,这是一纸协议不能剥夺的。男方目前采取“探监式”探视法不妥,苏青可通过幼儿园等单位协助,在其他地方见面;或向法院申请强执。如果男方继续阻挠,可依法对他进行司法拘留或处以罚款。

  据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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