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遇红灯能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为何不算情节恶劣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胡斌有无自首情节
胡斌的辩护人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这是因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刑事立法上已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将胡斌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认定为自首情节并再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在法律上就进行了重复评价。
据新华社《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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