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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依法从重判处”令公众缺乏安全感

2009年07月21日07: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20日电(记者方益波、余靖静)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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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这是依法的从重处罚。然而此判决一出,还是令不少行人感到“缺乏安全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20时08分,20岁的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一同前往杭州城西。途经市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前行驶过程中,胡斌与同伴存在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7”交通肇事案的审判长潘波说,此案为“顶格”判处。具体体现在--被告人胡斌案发后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胡斌具有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不足以减轻其罪责,辩护人提到胡斌曾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意见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胡斌一审被判三年的结果宣布后,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网民“三个苹果”认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超速达到50%以上,以及醉酒驾车,都应该算作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这种人非常清楚其中的危险,却依然故我。否则,怎么来保证行人的安全?

  谭卓的父亲谭跃认为,不论是按民间的说法称“飙车”也好,还是按法律的讲法,胡斌及其同伴执意以超过法定限速一倍多的车速,把非法改装后的跑车开到人流车流非常繁忙密集的闹市区相互追逐、相互穿插,他们完全可以想像和预见到这种危险的闹市飞车行为给行人、车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能说他们不是故意放纵自己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吗?

  一项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顶格”判处的结果,为何还是令人感到“缺乏安全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飙车”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有关立法需要跟进。目前国内相关的交通法规是对行为产生结果之后才进行法律惩罚,考虑到“飙车”常见且危害大,并可以预计到后果,对这种行为应该进行“过程性控制”。

  也有不少人觉得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中,交通违法成本太低,已经不适应汽车社会的现状。

  “如果说,法院依法判决,却还是让人们觉得震慑力不足、安全感不够的话,我们就要思考,是不是需要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在立法上与时俱进。”一位媒体工作者表示。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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