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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5·7”交通肇事案宣判 胡斌一审被判三年

2009年07月21日08: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杭州7月20日电 记者陈东升见习记者马岳君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当晚8时8分,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卓。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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