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的媒体热点“杭州飙车案”终于有了结果。7月20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此前,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
胡斌,20岁的一个小伙,和3年有期徒刑放在一起。不免让人心生怜悯。一次冲动失去了多少青春年华,失去了多少未来。昂贵的跑车和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的赔偿放在一起,那是悲剧的起源和结局。
这么年轻,如此疯狂。是胡斌与生俱来的“基因”使然?当然不是。环境造就人,胡斌如果是一个穷苦人家的孩子,这种事“飙车”行为只能是一场梦。如果胡斌知道法律的严肃和人生的价值,悲剧就不会发生。恰恰,胡斌既有“钱”的意识,又有“权”的期待,“年轻气盛”的放纵就如脱缰之骑,没有半点约束。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胡斌作为成年人,是能够对自己行为做出判断的,他也会预测到“飙车”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但是,他的意识中不仅仅这些,他还有出事之后的判断,车撞了,报废了,无所谓,家里有“钱”,撞到别人了,还是一个“钱”,再有什么难事,还有家里的“关系”,总之,在胡斌“飙车”之前是一点顾虑都没有,完全放开了。
这说明什么,我们社会的法制环境还不够清澈,我们社会核心价值观还有待于完善。当前,很多醉酒驾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数不胜数,当事人大多认为,这些行为“可以摆平”,掂量自己的“实力”,感觉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逃脱,这才敢做。正是这“势力”,驾车者闯红灯,有人开“绿灯”。醉酒者出车祸,有人给“开脱”。如此种种,只要有祸,肯定能躲。这种意识上的毒瘤一旦发作起来:法律意识抛之脑后,道德约束烟消云散,价值尺度荡然无存。
如果我们的法制环境不断净化,那么“杭州飙车案”还会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判决重演。但是相同的都会是悲剧,而且可能更大。(王朝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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