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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问责制解析:党委领导首度列问责范围

2009年07月22日00:2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专家解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毛寿龙: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将问责的范围扩大到了党委领导干部,这是对问责对象的一个大完善。

  竹立家:问责制要落到实处、起到效果,就必须要从重从严,这样才能对其他官员有震慑和警醒作用。

  周志忍:虽然《规定》对问责的对象、情形、方式及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谁来监督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要实现真正的问责,还是要开放权利体系,引入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让问责过程在监督下运行。

  ■本报记者 胡亮 实习生 余增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酝酿了两年之久的国家层面的官员问责法规,对问责的对象、情形、方式以及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据悉,此前重庆、海南、浙江、甘肃等多个省区市都出台过相关的问责规定,对官员问责制度进行了良好的探索。此次出台的国家层面的《规定》,汲取了各地问责制度的宝贵经验。舆论指出,《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的官员问责制正式走上了法制轨道。

  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公众和媒体的热议一直未曾消退。各方舆论中,有的对《规定》的出台赞不绝口并满怀期待,有的却对《规定》会否落到实处、如何落到实处等问题表示了质疑和担忧。就此,中国经济时报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解析《规定》背后的喜与忧。

  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首先必须承认,以国家的名义出台法规来规范干部问责制,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周志忍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的第一句话。

  “对失职官员问责,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举凡民主的国家,都会对失职官员进行毫不留情的问责。”周志忍说,《规定》的出台,说明中国的高层,已经下决心要惩治那些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官员了。

  “这是政治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大进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竹立家教授今年5月份写了一篇名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走向法制化》的文章,彼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而竹立家正是与会的专家之一。“我一开完会,就写了这篇文章,这是一个让人振奋的《规定》。”

  “首先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规定》将问责的范围扩大到了党委领导干部,这是对问责对象的一个大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毛寿龙教授则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分析了此次出台的规定的进步意义。他认为,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他强调:“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在中国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百姓满意。”

  “对问责程序的明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周志忍对记者说,《规定》明确了问责的程序,这就避免了由于程序不清导致的问责随意性很大的问题。

  此前有媒体评论说,对官员的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领导高兴了,问责就蜻蜓点水,领导生气了,问责往往就矫枉过正。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权大过法的表现,这就和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了。明确问责的程序,能极好地防止问责过程中官僚化蔓延的问题,也能促成更加科学和规范的问责。”周志忍表示。

  被问责官员到底该不该复出?

  此前,有媒体爆料称,许多被问责官员,都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纷纷低调复出,这引来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批判声。针对此问题,《规定》也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第10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对此,毛寿龙认为,这消除了公众的一些误解,由于公共舆论容易情绪化的倾向,公众往往认为,官员一旦被问责,就等于是被开除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问责并不等于开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规定》对官员复出的问题进行明确,既能对官员复出进行规范,也是对被问责官员正当权利的一个保障。

  而竹立家表达了与毛寿龙相左的意见。“你在报道的时候,一定要强调我的一个观点,就是要维护问责制的严肃性。”在采访中,竹立家不止一次地提醒记者。而在上文提到的那篇文章里,他也辟出专门段落强调:“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生命应到此为止。”在他看来,问责制要落到实处、起到效果,就必须要从重从严,这样才能对其他官员有震慑和警醒作用。他说:“问责考量的首要问题,是德,而不是才。官员一旦被问责了,首先就说明他的公共品质,包括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都出了问题。这就基本上可以判定,他失去了为公众服务的爱心和资格。”他强调,要维持问责制的刚性,就不能允许这种问题官员复出。

  “惜才不是理由,中国有13亿人,精英的后备力量很足,问题官员就应该彻底地调离岗位,把岗位让给更有能力、更适合的人来做。”竹立家说。

  《规定》需要更深入

  虽然《规定》的出台,换来舆论界以及学界的一片叫好声,但专家也表示,不能因为《规定》实施了就盲目乐观。要想使官员问责落到实处,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最让我担忧的是,《规定》是否真能做到有责必究、落到实处。”周志忍对记者说,虽然《规定》对问责的对象、情形、方式及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谁来监督这个问题没有明确。问责的执行者、被问责者都是官员。整个问责过程都是在行政系统内完成。在周志忍看来,虽然系统内的处理能节约问责成本,但是却也避免不了官员之间互相包庇的问题。他说:“要实现真正的问责,还是要开放权利体系,引入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让问责过程在监督下运行。”

  竹立家的担忧则集中在《规定》的可操作性上。他认为,《规定》中相关条款过于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比如虽然《规定》中第七条明确了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但是某个事件发生以后,到底该适用哪一种问责方式,却并没有明确。“还是需要出台配套的细则,对哪些人要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要进行科学而细致的量化区分,否则就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者不用。”他强调,没有细则,就没有操作性,《规定》最后很可能就流于形式。

  毛寿龙则建议,必须要在问责程序上进行更明确的规定。《规定》还未能做到监督、决策、执行的三分离,这就导致被问责的官员处于绝对弱势的状态。而执行问责的官员,由于是其上级,处于绝对强势的状态。“在申诉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问责过重,甚至错误问责的情况。”另外,毛寿龙还提醒,由于问责机关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容易出现瞒报的现象。他认为,这些都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法规,才能解决问题。

  “《规定》固然是个进步,但是仅仅有个《规定》,还远远不够。”周志忍对记者说。(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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