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社会
本报记者 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 陈晓君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在对近3年来受理的运输行业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这一类案件正呈现急速上升趋势:2007年,该法院受理此类案件16宗,2008年增至88宗,今年前4个月,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75宗。
罗湖区法院有关人员介绍,运输公司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违法收取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资约定不清晰,工资发放管理不规范等,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6月23日,广东省惠州市一名公交司机,闹市驱车狂奔7公里,连撞28辆车,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该司机不满休假期间被要求带病顶班而心生怒气。媒体聚焦下的公交企业管理不到位、主管部门监管不完善、公交司机心理素质及公交司机薪酬福利等问题在广东省内一时全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老百姓纷纷议论的话题。
据了解,近几年来,运输行业工作人员工作劳动强度大、时间长时有被报道,相关劳动争议也常见诸报端。在新劳动法出台后,此类纠纷显得更加突出。
有关专家向记者分析,运输行业的劳动纠纷,主要一点在于运输行业作为服务型行业,在劳动时间上延续传统做法,很难做到8小时工作制。针对运输行业自身特点,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主要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无法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一种工时制度。可实行这种工时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需给予报酬。用人单位未经该审批程序而与劳动者约定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其约定为无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须支付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费用之外,在休息日、标准上下班时间外安排工作,不用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因此,目前像商业服务、运输、保安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成为加班费纠纷的重灾区。
根据罗湖区法院的分析,绝大部分运输企业没有依法办理法定审批程序,同时又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深圳市一业内人士解释道:“实际上,不定时工时制让运输公司"有法可依",然而对于司机等人员来说,工作时间却成了一个无底洞,公司变着法儿地榨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时制实际上是相对每天8个小时工作时间来说的,它也需要有一个度,而不是可以随意延长的。”
“不定时工时制针对运输行业来说,还要进一步考虑司乘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工作强度,防止疲劳驾驶。另外,每天工作超出多长时间不应算作是不定时工时制的范围,超过范围的该如何计算加班费,这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该业内人士指出。
实际上,运输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时,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薪酬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发放,并未具体对工资构成、工资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罗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说道:“现实中,运输公司往往采取底薪加计件工资(即按照司机行车趟次进行计算)的工资构成。在具体发放时,仅采取银行转账形式,而没有通过明确的工资单标明各项构成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且缺少劳动者签名确认环节。因而,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对每月计件工作的数额、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争议较大。而在审判实践中,采用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认定加班工资,达不到很好地平息矛盾纠纷的效果。”
罗湖区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对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及时查处,或可立法对未经审批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或者通过立法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具体化、明确化。
另外,有业内人士指出,应该参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根据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制订适合该行业的规范合法的合同文本,对工资报酬等相关必备条款进行较为具体的约定。他指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文本“千篇一律,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比较模糊。运输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不应只是简单的利用原有的劳动合同来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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