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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发优先”到“环境优先” 深圳将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2009年07月23日08: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游春亮实习生陈晓君一改过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预防为主、防治为辅”环境治理原则,广东省深圳市的建设、开发将确立“环境优先”原则。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四届三十次会议进行三审,经过激烈地讨论,“环境优先”原则最终被确立下来。


  据了解,去年以来,深圳市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181宗,处罚金额达到2761.8万元。针对目前深圳市的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将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的政策确立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此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中,有关部门首次增加了“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的。

  记者注意到,这与不久前获得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完善资源环境管理机制相符合的。该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节约水、电、煤、油、气等的价格激励机制”。同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中心,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据悉,排污权交易的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政府在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各个企业允许排放量。排放过多污染物的企业则需要通过交易方式,向其他排放量未超标的企业购买排放量。形象地说,“排放权”相当于一种商品,而企业可以作为购买主体,在“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这种特殊商品的“交易活动”。

  业内人士指出,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正在逐步取代行政许可制度,有限的排污指标将可能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正因为有利可图,企业会通过种种手段实现减排,从而出售富余的排污指标获利,买方会因为昂贵的排污代价而想方设法减排,从而达到降低总排放量的目的。“与过去单纯依靠"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综合整治"等传统的行政手段"外部约束"相比,经济手段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以内化环境成本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该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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