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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银行违法销售有毒产品 中国法院应有管辖权

2009年07月23日08: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在今天由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境外理财产品发售规制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研讨会上,众多法律专家认为,境外银行以欺诈的手段向国内投资者销售有毒理财产品,侵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法院应有管辖权。

  据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介绍,这些理财产品均采用晦涩难懂的英文格式合同,客户经理因自身知识的缺陷以及经营业绩考核的压力,故意淡化投资风险,向境内投资者大肆推销这些有毒理财产品,致使众多境内投资者巨额财产化为泡影。
他认为:“这种作法,带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就实体法而言,根据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就程序法而言,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关于涉外管辖的规定,中外投资者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宋一欣说,“这些境外理财合同绝大多数在内地签订、投资者可供执行财产也在内地,依照中国法律,内地法院具有当然管辖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认为,这些投资者完全不是什么专业投资者,因为,依照香港《操守准则》,所谓专业投资者必须是拥有投资组合总值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必须签署“专业投资者协议”,而且必须是以往曾买卖过该投资产品,每年应进行不少于40宗交易且交易时间至少两年。同时要每年进行一次确认。郭锋说:“既然这些投资者根本不属于专业投资者,这些银行在香港向内地投资者出售的这些理财产品就是违法的。”

  众多法律专家则建议称,中国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银行违法向境内投资者销售有毒理财投资产品行为的监管,应该同香港金融业监管部门协调,对那些进行欺诈性违法销售有毒理财投资产品的银行予以公开调查。目前,要通过各种方式,要求香港特区政府、香港证券期货与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香港法院积极尽职作为,严厉打击这种向中国境内投资者欺诈性违法销售有毒理财投资产品的行为,依法将违法者绳之于法,赔偿受害者损失。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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