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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安检”写入北京市政府规章 不接受安检者将被拒绝进入地铁

2009年07月24日09: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陈诚今后,乘客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将被拒绝进入北京地铁,强行进入者将面临治安处罚。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被誉为“奥运遗产”、确保地铁运行安全的“地铁安检”制度被正式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了确定。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轨道运营线路已达8条,运营里程达到200公里,日均客运量380万人次,预计到2015年北京轨道交通里程将达到500余公里。随着轨道交通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客流、人为事故、恐怖主义等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北京市在总结近几年特别是奥运期间采取的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明确规定,乘客严禁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7类物品带入地铁。乘客在进入地铁前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将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此外,乘客在进入车站后应站在安全线内侧,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也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在明确乘客安检等义务的同时,新办法要求地铁安检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件,尊重受检查人,严格执行安检操作规范,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公安机关则负责对地铁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确立安检制度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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