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7月24日电(记者孔博)利用先后在广州、佛山、东莞等地盐业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广东省东莞盐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夏广海在任职期间伙
同他人为多名盐贩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收受贿赂181万元。
记者24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以受贿罪对夏广海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夏广海于1995年至1998年8月间任广东省盐业运销(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1998年9月至1999年6月间任佛山盐业总公司盐政科科长,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间任东莞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00年7月起任东莞盐业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夏广海利用其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或者伙同广东省盐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姜维彬、广东省盐业公司盐政科科长伍滨、大朗铁路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姜维彬、伍滨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为陈义林、陈晓红、谢国秋等人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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