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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卷烟包装警示举行民间听证 被指淡化烟草危害

2009年07月25日12: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民间听证烟包警示 专家敦促修改规定——

  卷烟警示标识烟草部门应“避嫌”

  本报讯(记者底东娜)新的卷烟包装警示标识,应该由医疗卫生、行为心理、教育等各界专家研究制定,而不应由享有巨大利益的烟草部门来主导此项工作。

  今天上午,针对备受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举办了首次“卷烟包装警示标识模拟听证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晨光等专家提出上述建议。

  作为烟草行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国家烟草专卖局是否应当制定和执行卷烟包装警示标识规定引起了与会者的激烈讨论。

  有人主张,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下,只有烟草专卖局才最了解行业规律,最有发言权,因此应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烟草行业的相关法规。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烟草专卖局和烟草总公司政企不分,烟草专卖局无法站在公共健康的角度制定警示标识规定,反而在维护烟草行业的利益。

  针对如何制定有效烟包警示,与会专家介绍,目前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都采用多组图片式警示标识,这些标识由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拟定、政府发布,烟草企业照章遵行。

  专家质疑

  烟草包装存在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规定》所要求的警示文字基本沿袭我国卷烟包装原有内容,笼统含糊,两组文字大致相同,不能明确告诉吸烟者使用烟草的严重有害后果。

  此外,警示标识底色允许使用与包装底色相同或相近的颜色,标识字体和底色只要求“有一定差异”,既不醒目也不清晰。

  在规格上,标识选择了最低限度的30%,字号比原有警语字体还要小,还采用大多数国人不懂的英文警示语,并且没有要求使用警示性图案等。

  背景介绍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依据《公约》规定,我国必须在2009年实施《公约》的第11条关于“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在200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该规定遭到国内外专家及公众的质疑,认为它以表面上满足《公约》的起码要求来达到淡化烟草危害的目的,并认为《规定》没有征求医疗卫生界、科学界、教育界专家意见,未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益。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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