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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原财政局副局长涉三罪受审

2009年07月28日16: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昨日(27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原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李志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三罪一案。

  三项指控

  今年45岁的李志杰是浙江宁波人。据指控,2001年至2008年,李志杰在担任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子岸(已判刑)等7人多种形式的贿送,包括现金人民币350余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0.3万元等。


  李志杰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据查,2005年,李志杰任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在新塘科贸园地块转让过程中,为谋取个人利益,与苏子岸合谋,为苏子岸争取超额补偿款,致使新塘公司多支付建筑物补偿款人民币726万余元,造成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是公诉机关指控李志杰犯下的另一项罪名。2004年至2008年,李志杰在担任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对区财政局管辖的天河投资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物业的租金收入疏于管理,导致公司业务员薛某采用隐瞒、截留客户租金、押金不上缴的手法,先后多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

  请求轻判

  在昨日(27日)的庭审中,头发已经有些发白的李志杰显得比较消沉,说话的声音一直很小。对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项指控,李志杰说得不多。他承认自己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是之前“不知道这就是滥用职权”。对于玩忽职守罪,李志杰表示在他到任之前,薛某已有贪污行为,因此他不承认自己犯了玩忽职守罪。昨天,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受贿罪的问题。

  庭审中,李志杰承认自己受贿,但“数额并没有(指控)这么多”。他和他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指控中的那些过年过节接受的财物不应算入受贿罪的内容,而且有些收了钱但没帮人办事也不应算是受贿。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以逢年过节的名义送的金额大大超过平常的幅度,这不就是受贿罪的一个表现吗?”“给小孩子的利是钱哪有给那么多的?他们的送礼明显是因为李志杰手中的权力。”此外,按照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未实现的利益。”

  在庭审的最后,李志杰读了一份书面文字,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他在文中表示,自己对不起组织,因为自己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出现了偏差,犯了罪。他更对不起妻子和女儿,因犯罪而给她们“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与精神压力”。李志杰表示,希望其他人能从他身上吸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鲁钇山 实习生 蔡励敏)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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