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安转制终于有所动作。据悉,此次转制的似乎不仅仅是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也列入转制范围。(《成都商报》7月28日)
铁路公检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以及社会不稳定,直接复制苏联模式而设置的。
这种司法体制不仅为当时铁路运输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也为经济政治稳定做出了特殊贡献。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铁路市场化逐步运行,这种依附于铁路系统的司法体制,已成现代法治发展的阻力与障碍。1987年铁路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进行过一次较大的变革,但随后的22年里铁路司法再无大的变动。
现在,铁路转制工作总算动真格的了,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也有利于保证法律输送正义与公平。此时,笔者忧虑的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许多像铁路系统一样的司法“独立王国”,依然没有“去企业化”。
譬如,现行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与铁路司法体制类似,都存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体制内的司法“独立王国”,与现代公法理念格格不入,并有碍于司法、执法公正而常常为人们所诟病。
因此,有必要以铁路司法转制为突破口,对其他系统的司法机制进行一次大手术,实现司法“去企业化”,使司法领域内的“独立王国”,尽早转制。(吴睿鸫)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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