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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偿代课等于商业受贿”存在多重悖论

2009年07月29日03: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湖南省衡阳市教育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寒暑假补课歪风,并明确规定,教师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好处的将会以商业受贿论处。(新华网7月28日)

  湖南衡阳市此举,可谓点中了中小学滥补课的穴门,对于切实践行“减负”、“素质教育”有积极意义。
但认可背后,也必须认识到这一举措的潜在缺陷。

  魏征曾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说:“不能谬赏,不可乱罚”。对有违明文法规的行为,须依法定罪,而不能乱安罪名,胡加惩罚。就衡阳市政策而言,“有偿代课=商业受贿”的量刑定罪合理吗?依笔者看,是意愿虽好,却存在多重悖论。

  首先,教育部曾下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禁止有偿补课,并指出对违规补课行为要及时查处,严加惩处。补课本来是违规却非犯罪,可到了衡阳的政策中,竟然变成了“经济犯罪”,这种政策异化变样能算是对“禁补”规定的落实吗?

  其次,如果教师有偿补课真成了“商业受贿”,那学生及学生家长岂不是贿赂者?这么一来,“被补课”的学生、家长也罪责难逃,应受法律惩处。这合乎情理吗?若是单方面究责,又犯了“选择性执法”错误。

  再有,商业贿赂的目的往往是寻求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有偿补课即使被看成学生与老师间的交易,其间也没什么见不得人的权力运作、利益勾当。因而其性质,与“商业贿赂”有本质差异,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老师补课未必全是老师之过,而是遭到“意志挟持”,比如学校暗下指令,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而学校下指令,又是迫于升学指标。不问罪魁祸首只给老师定罪,老师岂不成窦娥了?(佘宗明)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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