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今天又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将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清镇国土局)告上法庭。
“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今天通知我们已经立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今天从贵州给记者打来电话,他说,由民间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人状告地方政府部门这还是首次,可以说是开了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先河。
环境法专家认为,从7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到今天由联合会作为诉讼主体状告清镇国土局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又有了重要突破。
今年5月,联合会接到有关群众举报称,在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马勇告诉记者,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多次赴实地进行调查,发现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在调查中,联合会发现,清镇市国土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1994年11月14日与百花湖冷饮厅法定代表人李万先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万先,出让期限为50年,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
代理联合会状告清镇国土局的北京志愿律师冯秀华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根据清镇国土局1994年11月14日与李万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李万先应在1995年11月15日以前将餐馆建设完成,如果延期竣工,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清镇国土局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她说,合同约定,除经清镇国土局同意,李万先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一年的,清镇国土局将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
“但时至今日,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直未履行职责收回该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冯秀华告诉记者。
经过大量调查及走访专家,联合会认为清镇国土局已于多年前就具备了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条件,但该局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
7月27日,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镇国土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中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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