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义网报道,由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宝康、林志安贪污、受贿案,经该区法院审理,已于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宝康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志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8年间,陈宝康和林志安利用担任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宁波市政府车队队长和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车队车辆日常调度及管理工作中,将本单位车辆出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两人累计拿了8.3万余元。除此之外,车队队长陈宝康还另有路子“赚外快”。2001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该车队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及相关装修业务工作中,为宁波江东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宁波某软席厂提供照顾,并租车给宁波某公司,且向该公司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6.9万余元。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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