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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披露孙伟铭案办案始末 检察官曾亲赴现场

2009年07月29日11: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市检察院昨日披露了办理孙伟铭案的详细始末,同时表示,孙伟铭案并非全国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的“车祸”案。早在2006年新津县曾发生一起惨烈车祸,肇事司机何羽就曾因同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官亲赴现场仔细核查

  去年1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就此案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批捕,成都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不仅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孙伟铭,还到案发现场对行人流量及车流量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当时的具体情形,查看天网录像,核实了案发时的关键细节。经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与其前方正常行驶的“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以高达134公里—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高速驾车,最终导致在成龙路卓锦城路口,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相对驶来的四辆轿车发生严重碰撞,造成4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115条之规定,于12月25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作出批捕决定。

  起诉罪名检委会讨论决定

  今年2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主诉检察官经认真审查所有证据,认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他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轻视。

  据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在罪名的确定上,检察机关是依据此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并经过检委会讨论后决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结合该案,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且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孙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孙伟铭依照《刑法》第115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比案例

  2006年曾以同罪判肇事者死缓

  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孙伟铭并非是全国首例以此罪名判处死刑的案例,早在2006年成都就有一起以此罪名被判处死缓的案子。2006年4月,新津县曾发生了一起引起市民和众多媒体广泛关注的“车祸”。年仅19岁的肇事者何羽在刚刚注射了海洛因后,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新津县武阳西路自东向西快速行驶,车子冲向抱着7个月大的小孙女散步的邵大爷,车轮从老人身上碾了过去,老人倒地时,双手一扬手中的婴儿落在了桑塔纳的引擎盖上,桑塔纳仍继续前冲多米之后停下,看到车前方路人围拢之势,何羽为了逃逸,不顾引擎盖上的孩子和车后方的邵大爷,又再次启动车子向后倒车。孩子顺着引擎盖滑向车头,一名路人伸出手抓住了小孩,然而邵大爷却没能幸免,他再次被桑塔纳碾在了车轮下……何羽在周围群众的惊呼声中并未停车,而是在这条标明双实线的交通主干道上快速倒车达80余米,因又接连撞倒路边骑人力三轮车的陈太婆和一根电杆后才停车,何羽和车上人员弃车逃跑。邵大爷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破案后,警方以何羽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此案移送至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当天何羽第一次撞人后,为了逃逸,在众多群众围堵下竟快速倒车达80余米,致使躲闪不及的陈婆婆又被撞倒,这些事实均证明何羽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威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并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羽被法院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市检记者张运骄 实习生张立东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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