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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35岁以上未婚市民也可申购经适房

2009年07月29日14: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有关部门获悉,《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范围为,向符合该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条件的家庭)出售,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逐步将符合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纳入。


  家庭或单身都可申请

  根据该《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以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海口市经济适用房将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

  经济适用房的来源一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二是由社会投资建设,此外,还可由政府直接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二是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申请主体分为家庭和单身。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离异不带子女、丧偶不带子女、未婚的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办法》同时明确了4类不得申请的对象。一是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二是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三是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四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但是,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房需经过2次公示

  根据《办法》,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名单需经过2次公示。第一次是经调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入名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地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次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限为15日。

  经两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的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在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电脑随机定号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发放《选房通知书》。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对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入、转业军人、危房户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同时,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交易方面,《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补缴相关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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