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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布“开胸验肺”督导情况 重申雇主责任

2009年07月30日08:1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太原日报

  卫生部公布“开胸验肺”事件督导情况

  重申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专电 (记者 周婷玉、单纯刚)日前,卫生部针对“督查调研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正式对外进行了通报。

通报称,“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了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部长陈竺等相继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控中心权威专家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奔赴河南对该事件进行督查调研,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按照卫生部的督查意见,河南省卫生厅责成郑州市卫生局对张海超职业病诊断治疗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做好张海超的疾病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对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接触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安监部门对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该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

  据河南省卫生厅报告,7月26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再次组织省、市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郑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正按卫生部的督查意见,抓紧落实各项工作。

  卫生部重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

  张海超被认定为工伤并已提请伤残鉴定

  据新华社郑州7月29日电 (记者单纯刚)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29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已申请伤残鉴定。张海超说:“我这几年奔波的结果就是为了这个证明,现在已经拿到了,但还是觉得这个结果来得太晚了。”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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