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2.06亿人民币,在普通百姓眼里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宁波有两名公务员,把单位用公款购买的价值2.06亿的国债,委托给一家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业务,并收受了公司的贿款。
这笔钱,是市民的住房维修基金。
两名公务员中,王某曾任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主任;另一个陈某,曾任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科科长、总经济师。
昨天,王、陈两人被宁波海曙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起诉。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托证券公司理财
10年前,王某担任管理中心主任时,负责管理宁波的住房公积金、维修基金。
按照1999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维修基金“只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之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换言之,维修基金,要么存银行,要么买国债。
王某太自信,他和当时是中心管理科科长的陈某商量后,两人擅自决定与天一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天一证券)合作“国债回购”。
天一证券是宁波当时最红火的本地证券公司之一。
2001年,管理中心在天一证券开户。8月8日,管理中心与天一证券签订了合同。管理中心将7020万元维修基金购入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天一证券用于国债回购。合同时间6个月。
说是国债委托理财合同,但天一证券承诺将支付2.5%的回报收益,进管理中心账户。而证券法明确规定这是违规的。回报收益允许盈亏自负,不允许固定。为了规避证监会的监管,两方签订了主副协议。也就是俗称的“阴阳合同”。
两亿国债陆续注入
当时的天一证券,融资异常顺利,是浙江的第一大券商。这其中的原因,有承诺固定收益的大功劳。收益固定,实质上就是“保本付息”。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这一业务,证券公司并无权向客户作出这一承诺。
当时,天一证券承诺的最高利率是8%。很多人都把天一证券当成了摇钱树:“横竖不亏,利息高,比存银行合算。”
此后,管理中心的国债陆续流入天一证券。前后总额,达到两亿多元。这期间,回报收益少了。从原来的2.5%降到了1.5%。
回报收益的降幅与天一证券的经营状况有关系。
回报收益个人拿不到,王、陈两人为什么还要做这笔买卖?
原来,天一证券当时的总经理胡某为了融资能够顺利进行,陆续给王某送去27万元,又给陈某送了9万元。
错过两次回头机会
实际上,两亿多国债并不在天一证券自身的控制之下。为了融资拿现钱,天一证券将管理中心的所有国债,全部质押给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除非天一证券拿两亿多元去“赎回”国债,否则,这笔账就进了中登公司。
王某和陈某本来有两次回头的机会。
第一次是2004年7月的时候。宁波市审计局在对管理中心2003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管理中心有用维修基金购买的国债进行委托理财情况。审计局指出,“委托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但王、陈二人以及管理中心当时另一位主任顾某(另案处理,择日起诉)等人,对此意见置若罔闻,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次,建设部下发文件,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自查工作。文件明确指出,国债在委托理财中,存在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风险隐患,并造成资金损失的高危风险。如有违反,“管理中心应依法立即与金融机构解除或修改协议”,并“及时收回资金”。
王某还是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仅仅决定,管理中心与天一证券签订的国债委托管理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券商破产,基金亏空
天一证券盛极一时,然而,对外承诺的高额回报收益让公司渐渐入不敷出。
2005年2月,管理中心两亿多元的国债委托管理协议全部到期。
瞒着管理中心,天一证券擅自挪用协议到期的国债,继续进行国债回购。
王某知道这一情况,但过分信任天一证券的他,仅仅向对方发了函,却始终未对公司运营情况作深入细致考察,也未对防范国债被挪用采取其他任何有效措施。
2005年6月30日,陈某在操作国债时,发现管理中心在天一证券的账号被冻结了。
原来,此时的天一证券已濒临破产。为了防止投资方变现,公司冻结了他们的账户。
2006年7月,天一证券的资金亏空已经无法弥补。公司用于回购质押的管理中心的2.06亿国债,被中登公司强行平仓出售。
2008年12月15日,天一证券宣告破产。至此,管理中心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的2.06亿维修基金本金,全部损失。
●新闻助读
国债回购,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假如一家公司拥有一笔国债,需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但又不想放弃国债,就可以通过回购市场以国债作抵押,以较低的利率融入资金。 陈莹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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