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7月30日电记者马利民针对当前很多媒体报道,孙伟铭案是全国首例交通肇事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一事,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早在2006年成都就有一起以此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例。
据介绍,2006年4月,成都市新津县年仅19岁的肇事者何羽,在刚刚注射了海洛因后,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新津县武阳西路自东向西快速行驶,将抱着7个月大孙女散步的邵大爷撞倒。何羽为了逃逸,倒车中将老人碾死,并在标明双实线的交通主干道上快速倒车达80余米,又撞倒另一行人后撞在电线杆上才停车,何羽和车上人员弃车逃跑。
成都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何羽提起公诉。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羽被法院以该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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