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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拟禁止拒收乙肝宝宝

2009年08月01日02: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叶洲)卫生部日前发布了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指出,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现实生活中,携带乙肝病毒的幼儿面临入园难的问题。
对此,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强调,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专家表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并不是乙肝病人,很多人对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不清才导致了歧视。孩子如果肝功能一切正常,就说明不具传染性;而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现在婴儿出生后都会接受乙肝疫苗注射,适龄入读幼儿园的儿童体内都存有抗体。

  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办法规定,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在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方面,办法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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