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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8月1日起实施 文化部回应 审批权下放不是滥用行政许可权

2009年08月01日11: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这完全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这个规定是审批权下放的体现,根本目的在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轻企业不必要的成本负担。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8月1日起实施 文化部回应

  审批权下放不是滥用行政许可权

  本报记者 席锋宇

  北京市明心画廊的负责人张先生这段时间一直热切盼望着一个日子的到来,那就是8月1日。
因为就在这一天,由文化部、海关总署印发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将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张先生从前办涉外画展时需要花很长时间,经由地方文化部门上报国家文化部门才能完成的审批程序不需要了。今后,他只需在北京市文化局报批就一切“ok”了。

  “这为我们节约了时间,更提高了办事效率,再不用像过去那样等很长时间了。”张先生高兴地说。

  委托省级文化部门审批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艺术品市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规定的核心是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该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定其实不是“新鲜事物”。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而且最重要的是,办法中也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加强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管理,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才制定这个规定的。

  “当然也有质疑声,认为我们滥用了行政许可权。但这完全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说到底,这个规定是一种审批权下放的体现,根本目的在于简化行政审批的程序,减轻企业不必要的成本负担。”该负责人对记者说,“比如在广州要办画展的企业不必再到文化部来报批,这个审批工作在省里的文化厅就可以全部解决。”

  多种审批方式规定详细

  记者翻阅这个规定后发现,规定对美术品、美术品经营活动、涉外商业性美术展览经营活动等的具体含义都作了详细诠释;对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审批、境内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批、办理程序也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详细解读了这个规定。她说,规定中涉及的美术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这里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所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从境外进口或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经营活动。所称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是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作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所称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是指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她介绍。

  规定中要求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包括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中应附美术品详细清单,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而在境内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应在展览日45日前,由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单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在自申请单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批准的,申请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不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展品超过120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的美术品进出境,应当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参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个人携带、邮寄美术品进出境,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办理进出口手续。

  再次明确法律惩处规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展览、展示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美术品进出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如有更改,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变更。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她介绍,如果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出现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严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位负责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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