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8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立法提出,从明年元旦起,预算安排的教育卫生等资金需要调减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将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解决民生问题的措施落实情况等;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指出,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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