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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限行之外该做些什么

2009年08月03日06: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孙连宇

  继全国多个城市之后,沈阳在12条重点街路禁行电动自行车。8月1日是新规施行首日,交警只“警告”不开罚单,既给了人们一个过渡的适应期,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

  其实,导致电动自行车不安全的原因,根源并不在于车本身,而是其模糊的身世。
电动自行车的问世本来就是一个尴尬,正如与之密切相关的民营快递业一样。和那些一问世就风华正茂的垄断行业、主流产业相比,电动自行车行业就好比一个怪胎,其“原罪”表面看是由于几块臭肉坏了一锅汤——个别违法商家和一些缺乏出行文明的人共同毁了这个市场。实质是,利益博弈限制了这个先天不足产业的发展。

  如果单纯说治理,并不麻烦,比如治理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标准检测和执法检查将不合格的清除于销售市场之外;比如对于骑行市民,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以及始终如一的严格执法,引导、规劝其按章行驶......

  同样的还有与电动自行车唇齿相依的一些小民营快递公司,如果少了电动自行车这个经济实惠的交通工具,还拿什么跟大快递公司竞争?这些丰富市场选择的“行业”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存废要按市场法则和经济规律办事。当然,相对于个别地方“一禁到底”,沈阳只在12条街路上禁行,也就是“限行”。而且,交警部门也表示,《通告》并非地方立法,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说禁行街路的数量、禁行路段的时间等等。这是一个动态的执法过程,也是充分考虑到市民的出行习惯的。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电动自行车刚问世时,人们并不看好,所以相关法规也没能及时跟上,如今发展壮大了,想要简单“一禁了之”,很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既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要尊重少数人的权益。比如说出行,有人骑自行车,有人坐公交,有人开私家车……每一种选择背后都是有原因和道理的。任何政令的出台,都不能忽视人们的客观需求,不能仅仅靠行政权威,用强制命令来规定人们只能这样不能那样。因为政府将公共治理一旦便利化,那就意味着人们的选择也要单一化。

  诚然,电动自行车、民营快递业的乱象有目共睹,但这乱象不能以“原罪”终结——它恰恰警醒相关职能部门要适当规范、有效立法。

  在肯定人们拥有足够的经济理性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如果想提倡或限制某一种交通工具,并不一定要下什么禁令,采取符合经济规律的做法可能更有效。比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成本。如果我们立法考虑的不只是禁止,而是规范和救济,譬如制定标准限制车速、提升公交福利水平等,那才是真正的“方便群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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