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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强行乞讨者不怕扩大怕模糊

2009年08月03日06: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小妮子

  7月31日,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重庆市民政局和公安局等表示,今后,对强讨恶要的乞讨者,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8月2日《重庆晚报》)

  看起来是条新闻,其实早已是“旧闻”了。200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就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四年了,相关规章早就明明白白地写在那了,为何重庆市最近才开始行动起来?显然,这样的一条法律执行起来难度太大。

  显而易见,既然是针对“强行乞讨”而设立的处罚,那么总得搞明白什么是“强行乞讨”吧。乞讨两个字不难理解,关键就在这个“强行”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强行”的界定可谓含糊不清,“反复纠缠”——哪个乞丐坐在那儿会静如处子,对于行人彬彬有礼?不从言语、举止上纠缠一番,谁会买他们的账?“反复”指的是两次还是三次?怎么样才能算是“强行”?是说行人的“非自愿”,还是乞讨者带有暴力倾向?似乎都能说清,又似乎都模棱两可,行人的“非自愿”何以界定,如果有暴力倾向,那与抢劫何异?

  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准乞讨,但乞丐如果把自己的意愿强行加在别人身上,就难免会损害到他人权益,甚至还会破坏到社会治安。不过法律本身的含糊,让执法者犯难:松一点没几个乞丐是在强行,毕竟他们没有过分出格;严一点的话,那恐怕几乎所有乞丐都被列为“强行”行列。

  当然还有一点就是,拘留吓得住那些乞讨者,我看悬。别说很多乞丐都是14岁以下的小孩,法律在他们面前有些“无助”,就是那些成年乞丐,5天的拘留对他们而言,恐怕几乎不具有什么威慑力。看来,除了强制性的法律,对乞讨者的规范管理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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