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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挤”走置业公司自行销售 遭索赔20万

2009年08月04日00: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晨报

  楼市火爆,开发商“挤”走置业公司自行销售,一审败诉被判赔钱

  本报讯 (记者 李澜)新建的江景楼盘销售喜人。开发商“挤”掉了置业公司,独自将两栋楼销售了,被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除退还原告20万保证金外,还得再赔20万违约金。

  A栋销售非常火爆

  我市某开发商在南坪开发一处楼盘,在2007年3月12日,开发商找到了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开发商委托置业公司对此楼盘提供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

  双方还约定,委托方式为“独家销售代理”,代理期限从2007年3月15日开始,一直至双方签订终止协议为止。合同还对楼盘的销售价格、推广费用进行了约定。

  合同中还约定,置业公司先负责销售A栋,销售均价不能低于3800元/平方米。但是最后的销售价格,必须由开发商拍板。根据合同要求,签订合同后,置业公司向开发商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

  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此项目在2007年3月底开盘时销售火爆,销售均价达到了4200元/平方米。

  开发商卖了B、C栋

  经法院查明,2007年10月11日,A栋销售计划已经完成,双方对佣金进行了结算,并约定待B、C栋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后,双方再协议销售。

  去年4月28日,开发商取得了B、C栋的预售许可证,但却一直未通知置业公司进场销售。去年5月10日,开发商背着置业公司,自行开盘销售。置业公司得知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约,要求赔偿。

  在庭审中,开发商认为自行销售是置业公司放弃在先。他们称,曾给置业公司发过详情单和律师函,但是置业公司一直未在指定期限内来商谈B、C栋的销售事宜,应视为放弃销售及解除合同。置业公司当庭辩解称,根本没有收到过函件。

  一审判开发商赔钱

  九龙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一直在协商销售价格,原告并未表示不履行销售代理合同,也未用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被告开发公司的函告,系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故对原告无约束力。法院昨日做出一审判决,开发公司须退还保证金和支付违约金共计40万元。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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