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旺从宿舍楼7楼跳下砸死师妹 |
师兄跳楼砸死师妹获轻判
中院终审认为其悔罪又主动赔钱危害性不大,故轻判三年缓刑四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魏徽徽 通讯员 穗法宣) 伪造假公司印章在大学城搞“嘉年华”,被工商部门勒令停止后,广东某高校大四学生邓国旺选择了自杀,却在跳楼时砸中正从楼下经过的师妹杨某,杨某死了他却活下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法院终审轻判邓国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违规搞活动遭查后跳楼
今年25岁的邓国旺,是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人,事发时是广东某高校大四学生,住在广州大学城。2007年7月至8月间,邓国旺与某贸易公司达成在广州大学城综合商业南区举办“2007广州大学城娱乐嘉年华”活动的合作协议,约定由邓国旺等人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活动现场的执行等,因活动审批需要承办方具备法人资格,邓国旺等人遂伪造了“广州市飞升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向相关部门报批,还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这两家公司提供资金和活动所需物品。
2007年9月2日,活动正式开始后,城管部门以活动违法为由要求提前结束活动。3日,工商部门以邓国旺使用的营业执照有问题为由,要求他停止活动,并依法对邓进行调查。邓国旺无法承受因承办此次活动所要面临的不利后果,决定跳楼自杀。
砸死师妹悔罪赔钱
同日下午4时许,邓国旺在未查看周围环境的情况下,从广州大学城广东药学院生活区3栋7楼跳下,将从楼下路过的大二师妹杨某砸死,而邓国旺则侥幸地活下来。
事发之后,邓国旺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愿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47万多元。而后,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逮捕了邓国旺,移送法院审判。
番禺法院一审以上述两罪合并判处邓国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邓国旺随即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经过书面审理后,广州中院认为邓国旺行为虽然违法,应予惩罚,但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伪造印章的行为有别于社会上纯粹基于商业目的或者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加上深刻悔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法院决定从轻处理,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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