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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被抓女记者今日山西受审 汽车未被认定贿赂

2009年08月04日07: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女记者位于东三环的住宅小区
女记者位于东三环的住宅小区

女记者位于东三环住宅小区的房间住所
女记者位于东三环住宅小区的房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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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案 今日开庭

  “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案”将于今天上午9点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记者从该法院获悉,杏花岭区检察院将以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

  据李敏家属此前为其聘请的代理律师(后被解除委托关系)周泽介绍,该案涉及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李敏行为的罪与非罪在法学界有很大争议。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当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该事件经披露后,一时舆论哗然,不少评论认为这是公权力打压记者履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典型案例。对此,时任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何书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央视女记者李敏被抓捕是涉嫌受贿,“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对于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这一问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认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成立。此前,在今年5月份在北京举行的“‘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知名律师田文昌等法学(法律)界人士呼吁,司法机关应慎重启动对记者的犯罪调查,打击记者的背后可能就是扼杀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

  据了解,记者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这一问题目前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华西都市报)

  同城报道:

  北京青年报:央视女记者被控受贿案今开庭 女记者被控受贿3万余元

  本报去年12月8日曾报道过此事 “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有新进展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一事又有新进展。今天,央视女记者李敏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出庭受审。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那辆汽车没有被认定为受贿所得!”此案辩护律师说。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晓辉弟弟吴晓华的贿赂,涉嫌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逐级指定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4日,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4名民警来京将李敏从住宅中连夜带走,同时将李敏的一辆锐志轿车开走。此外,涉嫌向李敏行贿的吴晓华也被检察院带走。

  此案诉至杏花岭区法院后,法院曾两次通知辩护律师开庭,但由于种种原因,两次又推迟开庭时间。最终敲定今天正式开庭。

  昨天,李敏委托的国内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以及京城知名律师魏大忠先后来到太原,两人此前在看守所已经几次会见李敏。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万余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

  据了解,由于案情简单,法院开庭后将很快宣判。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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