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凝)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依据2008年本市单位从业人员年人均劳动报酬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提高本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此次提高标准的具体措施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个月166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个月1331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个月999元。
其中,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将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此外,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也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