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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幅下调工资指导线 亏损企业可暂不加薪

2009年08月05日14: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日报

7月28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638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674元,增长12.9%,同比回落5.1个百分点。 中新社发 江苏-徐瑞平 摄

    7月28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638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674元,增长12.9%,同比回落5.1个百分点。 中新社发 江苏-徐瑞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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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大幅下调工资指导线 亏损企业可暂不加薪

  记者从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最新公布的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显示,受市场经济下行因素影响,本年度企业工资增长速度大幅放缓,并为此下发通知。根据规定,本年度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2%,分别比去年下降了将近一半。通知还首度指出,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以暂不增加工资或与职工协商合理降低工资水平。

  工资增长向一线职工倾斜

  据了解,根据省劳动部门规定,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组织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基准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近年来,工资指导线一直强调工资增长向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倾斜。通知指出,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工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要予以倾斜;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或需要降低的企业,企业经营者的工资不得增长或应当首先降低。

  指导线下调会否引发降薪?

  通知首次提出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为企业摘下了“涨工资”的紧箍咒,也让不少员工担心:政府指导线都允许“负增长”了,企业会不会更加理直气壮地降工资?

  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表示,工资指导价的调整很大程度上跟宏观经济变化保持密切联系。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工资指导价位下调,有利于促进劳资双方进行工资协商,让劳动者保住饭碗。

  据了解,广东省从1997年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以来,历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基本持平。

  工资倍增计划方向不变

  2008年起,我省开始实施工资倍增计划、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最低工资调整计划三大计划,提出从2008年开始,全省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到2012年比2000年工资水平翻两番。

  此次工资指导线大幅下调,是否将影响工资倍增计划的实施?陈斯毅介绍说,此前广东工资已经连续7年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广东产业结构要转型升级,需要吸引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工资也要有吸引力。但工资增长,最终取决于经济增长和企业生产经营。

  省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工资指导线的制定是以前一年的数据为基础,去年很多企业受金融风暴影响,经济效益明显下降,所以今年对工资增长幅度相应作了一定下调。工资倍增计划的执行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不可能一步到位,经济不好的时候放缓,经济好的时候,就要加快推进。

  省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第二季度我省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比上年同期增长10.4%。

  链接

  我省118家企业倡议工资集体协商

  在日前举行的全省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上,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118家企业联合倡议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告诉工人实际情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升降,这样有利于社会稳定。专家认为工资问题一向比较敏感,尤其是在工资指导线大幅下调情况下,工资协商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

  我省自2007年底提出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比例达到60%。今年3月,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做好2009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鼓励企业工会、企业积极发出要约,就涉及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分配、工时等问题进行协商,坚持把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机制作为应对危机、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时艰的重要手段。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年来工资指导线均为上调,但这次却是下调,必然引起比较强烈的反响,因此更有必要推行工资协商制度,根据企业的情况来决定调资,让劳资双方都心平气和。

  相关报道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暑期里,不少大中专学生都会到一些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特别提醒,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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