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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意见》强化工会“维权维稳”责任

2009年08月06日14: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8月6日电(记者田豆豆、实习生廖婧)近日,湖北省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强化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

  《意见》明确规定,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要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应转变维权思路、完善维权机制、创新维权方式、强化维权手段、提升维权能力;应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并把农民工工资收入纳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突出维护农民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在高危和职业病多发行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群众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推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此外,《意见》还要求全省加快市、县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队伍建设,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和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工会应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并把农民工工资收入纳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突出维护农民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在高危和职业病多发行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群众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推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在维护稳定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的责任制度,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政府(行政)和上级工会报告职工队伍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劳动争议纠纷,有效参与职工群体性事件调处。

  《意见》还指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以及重大技术改造等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工资分配和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为了为工会工作提供“抓手”,《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政策、措施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在成立相应的社会性管理监督机构和组织有关执法检查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各级政府要吸纳工会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监督管理,支持工会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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