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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欲以“社会法庭”构建“无讼社会”

2009年08月06日15: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凸显出的问题和困难,考验着法官的自身素质和办案质量。案件审结后,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通过信访渠道继续反映问题,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不仅影响到社会稳定,而且牵扯着法官的一部分精力,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某些要求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借助社会力量,推出一项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社会法庭”,有“法庭”之名,但没有“公堂”色彩,努力使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诉讼之前,最大程度地减轻法院的压力。截至目前,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推动下,“社会法庭”已在全省基层法院全面铺开。

  与此同时,“社会法庭”的出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有质疑者认为,“社会法庭”的存在缺乏法律、政策依据;也有人认为,“社会法庭”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本报记者深入到河南多个县、乡、镇的“社会法庭”进行了调查,并就社会质疑的问题独家采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调查采访中,记者有一个深刻的感受: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社会法庭”是由群众推荐的具有一定社会威望的普通公民,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组织,“社会法官”体现群众意愿,善于用人情和大义来处理矛盾纠纷,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增进和谐。

  “社会法官”化解爷孙纠纷邻里矛盾

  “社会法庭”之现场故事

  本报通讯员 武艳 张雅芳

  “老大爷,先别忙着打官司,您的纠纷可以先到湛北乡"社会法庭"调解。在"社会法庭"调处比打官司更快、更简便,而且还不收费用。”8月4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接待室内,庭长陈素娟手持该院的《无讼引导书》向一位老人解释着,并立即拨通湛北乡“社会法庭”的值班电话,派车将老人送去。

  据了解,湛北乡“社会法庭”是一个由群众担任“社会法官”调处各类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民间组织,由七里店人民法庭协助当地党委、政府成立。“社会法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农村党员、企业家、离退休教师和国家干部、农村德高望重的长辈等组成,依照法律规定或乡规民约、风俗人情,对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民间借贷等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方式、程序、结果以纠纷化解、群众接受为标准,冲破诉讼案件“告啥审啥”的束缚,同时也避免了一些“案结事不了”和“一场官司十年仇”的涉诉信访与不和谐的现象。

  前不久,湛北乡武湾村村民刘某到“社会法庭”反映,他3岁的女儿被邻居牛某家的狗咬伤了,想通过“社会法庭”做工作索取医药费用。“社会法庭”立即组成了由法官、警察、司法所和村委会各一名人员共同组成的“社会法官”合议庭,并电话通知牛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对是否有必要注射狂犬疫苗有疑问,合议庭还通知了医生到场。通过“社会法官”们的努力,双方分清了责任大小,牛某赔偿了刘某360元。来时还剑拔弩张的双方,走出调解中心时关系已十分融洽。

  湛北乡“社会法庭”还成功调处了一起爷爷与孙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湛北乡农民杨雪花(化名)是杨占领(化名)的养女。杨雪花结婚后不久,杨占领去世,遗产包括房屋3间、磨面机和拖拉机各一台及粮食500斤左右。杨雪花的爷爷杨森林以出嫁女不能继承遗产为由拿走了磨面机和拖拉机,并多次到杨雪花的婆家吵闹,索取其他遗产。

  5月下旬,杨雪花将杨森林起诉到七里店人民法庭。法庭审查后认为,这起纠纷当事人是直系爷孙关系,若进入诉讼程序,会给纠纷当事人的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庭遂将杨雪花引导至“社会法庭”解决纠纷。

  湛北乡“社会法庭”受理这起纠纷后,成立了由村支书、司法所所长和德高望重人士组成的“社会法庭”合议庭,并动员杨森林的堂兄参与调解。纠纷调解过程中,由于对养子女的继承权、继承顺序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等具体问题把握不准,合议庭申请法院予以指导,法院立即指派民一庭和七里店人民法庭的3名法官赶赴现场指导纠纷调处工作。经过法官和“社会法官”的共同努力,当事人双方当天就签订了调解协议。

  湛北乡李庄村十组村民李保与同村十一组村民张利住对门,30多年前就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积怨颇深。李保2007年因建房须占十一组的三尺多地,但张利以地系祖业且种有树为由阻拦,双方发生打斗。此后,双方争吵、打架不断,导致“树被砍、人被伤”,乡村干部多次处理无果。

  湛北乡“社会法庭”从“社会法官”库中选取了乡派出所所长、土地所所长、李庄村村支书及德高望重长辈、大学生村官等,组成联合调解工作小组,做了整整4天的“马拉松”式调解工作。双方被“社会法官”的耐心调解所感动,最终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群众发生纠纷一般都是因为一点小事,可能是一句话,也可能是别人的挑拨,但谁都不愿低头,实际上只要有中间人从中说和一下就可化解。好多纠纷没必要打官司,一旦撕破脸,本来有和好的可能就会长期"顶上牛"。群众的事由群众自主协商,有时效果会更好。”一些村民说。

  据悉,湛北乡“社会法庭”自2009年5月10日挂牌成立以来,接收纠纷43起,调处29起。7月1日,襄城县又一个“社会法庭”———紫云镇“社会法庭”成立。此外,还有6个乡镇正与襄城县法院协商成立“社会法庭”,目前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近期即将挂牌。

  消除群众“三怕”突破“告啥审啥”

  “社会法庭”之深度解析

  本报记者 邓红阳

  在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城镇,一提起冯传海,不少群众就会伸出大拇指说:“老冯办事公道,说话在理儿。他还是镇里"社会法庭"的"法官"呢!”

  前不久,濮城镇80多岁的陈某向法院状告儿子不赡养自己。在办理立案手续时,法官了解到,陈某的儿子是下岗工人,他不赡养老人的理由是经济拮据。法庭当即委托濮城镇“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冯传海接手此案时,特意把陈某的儿子叫到“社会法庭”,指着墙上张贴的“亲情、乡情、友情,互教、互谅、互让”、“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等字幅,连着念了3遍,然后说:“老人已经80多岁了,你就是尽孝还能尽几年?”陈某的儿子含着泪说:“我下岗在家,没有收入,老父亲年龄大,又爱发脾气……”

  经冯传海调解,陈某父子达成协议,儿子每月向父亲支付生活费150元,医药费另计。冯传海深知陈某的儿子有具体困难,为了帮助他解决就业问题,冯传海及时和镇政府联系协调,把他安排到当地一家企业做工人。听闻此事,当地群众纷纷表示:“"社会法官"本事大,彻底解决了他家的问题,老人的生活有了依靠。”

  “这些"社会法官"一般都是德高望重的离退休干部、原村委会干部、家族长等,在当地颇有影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高贯玺介绍说,濮阳市中院已在下辖的范县法院、清丰县法院两个基层法院展开试点,已设立3个“社会法庭”,有“社会法官”88人,其他基层法院也正在积极筹建“社会法庭”。

  据了解,河南省各基层法院选任“社会法官”的具体操作方式虽略有不同,但都把群众意见放在第一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德安说:“"社会法庭"调解案件的一个前提就是群众信任"社会法官",所以"社会法官"的人选必须征得大多数群众的同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红光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以濮阳市的基层法院为例,人均办案达到141起,每名法官平均每2至3天就要审结一起案件。

  赵红光认为,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5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家务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多认为“打官司就是撕破脸面”,在法庭上互不相让,为争“一口气”能打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官司,从而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的局面。解决这些“家务事”光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的力量,“社会法庭”聚集的就是社会的力量。

  “"社会法庭"消除了群众的"三怕"。”赵红光说,老百姓到法院诉讼,一怕费时又费力。一场官司一审长则半年,有的又要上诉,还要二审,甚至申诉后还要再审,官司打来打去,弄得心力交瘁;二怕官司赢了,判决执行难;三怕诉讼费用高。目前案件受理、诉讼保全、反诉、上诉、鉴定等均需预缴费用,当事人还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调查取证费、文印费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袁荷刚告诉记者,根据省高院的规定,“社会法庭”调解的案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自愿原则,可由人民法院确认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效力;“社会法庭”没有调处成功但做出评判意见的,该评判意见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是否必要 有无依据 如何定位

  河南高院院长回应三大质疑

  本报记者 邓红阳

  “法院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纠纷都能解决得了、解决得好。所以,法院应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社会法庭"也正是因此应运而生。”在前不久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起“社会法庭”时,感触颇深。

  张立勇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更敬仰那些有社交能力的人,于是一些德高望重、“爱管闲事”的人往往能够成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主体。这些人不仅仅是用法律,更重要的是用人情和大义来处理矛盾纠纷。“社会法官”体现群众意愿,不仅解决社会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增进和谐。

  也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张立勇要求在全省法院全面铺开“社会法庭”工作。随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下发文件,要求每个中级法院在8月底前至少建立3个“社会法庭”试点。

  就在“社会法庭”赢得一片赞许声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了一些质疑。记者近日就此专门采访了张立勇。

  回应之一设立“社会法庭”有无必要性

  记者:有人认为,法院已有司法调解,再设立“社会法庭”没有必要。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张立勇:“社会法庭”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全新尝试,不是心血来潮的盲目求变,而是在遵循民主法治的前提下,通过客观分析相关现状后做出的慎重选择,有着深刻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法庭”强调当事人自主选择“社会法官”,强调非专业人士主持调处纠纷,强调以普通人的视角来解读法律和规则,强调以当事人为中心推进矛盾解决,是一种完全开放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彻底的方式,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

  其次,通过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实现纠纷自治,不仅可以为纠纷主体提供更为丰富的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回应社会的客观需求,而且也符合“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

  第三,创建“社会法庭”是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涉诉信访问题,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社会矛盾的焦点和法院工作的难点。创建“社会法庭”,是破解涉诉信访难题的自然选择,不但为群众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全新途径,而且其高度自治、便捷灵活、遵从民意的独特优势,可以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外、法院之前,确保纠纷解决的有效性,真正发挥源头治理的作用和功效。

  最后,创建“社会法庭”是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措施。通过创建“社会法庭”,把部分矛盾纠纷导入法院以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借助最广大的社会力量过滤纠纷、消弭纠纷,不但方便群众,降低成本,而且可以平衡诉讼资源的供求关系,把法官从超负荷运作中解放出来,去处理那些复杂的纠纷,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回应之二设立“社会法庭”有无依据

  记者:任何改革或者创新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您能否谈谈设立“社会法庭”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张立勇:创建“社会法庭”,并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是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框架下进行的。

  首先,创建“社会法庭”符合中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中央和最高法院均将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目标,这为创建“社会法庭”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

  其次,符合意思自治的纠纷解决原则。

  第三,“社会法庭”以最简易、最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解决纠纷,顺应了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效率和效益的需求。

  第四,再好的判决书也比不上一份调解书,“社会法庭”的特色就在于,它有“法庭”之名,而无“公堂”色彩,解决纠纷的主体、依据、方式均与传统的道德文化相契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法、人情的统一。

  回应之三如何给“社会法庭”定位

  记者:“社会法庭”与司法调解的工作有何不同?您认为“社会法庭”应该如何定位?

  张立勇:人民法庭“公权力”色彩较重,调处案件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社会法庭”没有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可以不拘于形式,实现最大限度的简便,比法庭调处纠纷的范围更广。“社会法庭”主要是由有威望的民间人士依据风俗习惯、传统道德等“柔性”力量来解决民间纠纷,使得解决纠纷的主体、客体和纠纷解决的方式、依据之间具有极强的一致性,更适应民间纠纷的特点,从而更容易使纠纷的调处接近实质正义。

  “社会法庭”不仅通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把当地真正威望高、品行好、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群众推选出来,更重要的是通过赋予这些群众“社会法官”的光荣称号,建立“社会法庭”调处活动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提升“社会法庭”调处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措施,使其民间威望有了司法支撑,在调处纠纷时,“社会法官”的底气就会更足,腰杆就会更硬,权威就会更高。

  “社会法庭”的独特价值是,弥补了法庭调处纠纷的“柔性”不足,采取比人民法庭更简便、灵活、实用的调处手段,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途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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