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点拨:商业窃密手法面面观
田享华 徐若微
根据对实践中发生过的案例的分析,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形可以主要分为五类。
1 收买员工
一般来讲,员工跳槽或多或少会带走一些原单位信息,不过正如河水流动总会带走流沙一样,这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一些恶性的有预谋的跳槽,他们往往带走企业的全部家当,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关门倒闭。
在某精密机械公司诉其总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总工陈某在还未离职前即先与对方企业订立协议,对方承诺给其各种待遇,这样陈某先将一部下安排到对方上班同时开始复制该公司资料并准备提供给对方,在做好这些准备并收到对方一笔“技术费”后方提出辞职。
这样的跳槽案,往往是竞争对手有预谋地收买而引起的,其跳槽本身就是要盗走资料,这一类的商业秘密侵权案越来越多。纠缠了三年多的迪比亚和富士康商业秘密大战,富士康即是指控对方有预谋、有计划地从富士康挖人并窃取富士康的技术秘密资料。
2 商业间谍
当企业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形成有价值的创新成果,那么往往可能引来商业间谍。竞争对手,或想进入该行业的竞争者派人应聘到目标公司上班,或者以合作之名窃取目标公司的技术,是常见的手段。
主文案例中的B公司就有向A公司派出商业间谍,并短期工作的情形,而在现实中,商业间谍的手段其实更为丰富。3年前,就有一起疑似商业间谍案被炒作得沸沸扬扬。Supercomm是美国最大规模的电信展,每年举办一次。2006年,华为公司一位技术工程师,去美国从事工程安装。恰逢展会期间,他也去参观Supercomm,他自称由于没有注意到参展手册中不准拍照的规定,同时看到展馆内有其他的人在拍照,所以也拍了几张照片。最后以相机内存条被没收,人被盘查收尾。由于事关华为公司,其后,华为公司声明该员工的所作所为未经公司授权,并且违反了华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该员工予以解雇。
3 疏于管理
权利人本身管理不善,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这也是常见的途径之一。比如,有些企业因缺乏保密意识,导致商业秘密在项目推介、展览、接受采访时泄露;一些公司缺乏管理,员工很容易就可以浏览、复制拷贝甚至邮件发送公司信息,其信息很容易就泄露出去;还有一些是在项目合作谈判、技术转让谈判、公司并购调查时急于获取资金或过于相信他人,轻易就将自己的东西交出去。
浙江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曾雇佣过一名工人,但对方干了没几个月就跳槽了。后来,该公司才发现,这名员工的舅舅就在做同类产品。这名员工来“打工”的真正目的是获取该公司的样品及客户资源等信息。虽然信息已被窃取,但由于该公司当时并没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最终拿这位员工毫无办法。
4 另立门户
许多企业的商业秘密是被以前的股东、核心管理层带走的。他们此前作为公司绝对信任的管理层成员,企业不可能不信任他们不让他们接触核心信息。但是现实中却总可以见到,以前的股东、核心管理层另立门户,成立对手公司,这样难免带来商业秘密的泄露。
北京就有一家电子技术公司的两名股东先后退股,再以年薪100万元及2%股份利诱一名技术研究小组核心成员将原公司的喷码机技术盗走后跳槽,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喷码公司,并生产喷码机器。最后,新公司和三人被判赔偿180多万元。另外像中兴通讯这样的知名公司,也曾经遭遇到核心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经理等集体辞职,然后分别成立多家手机研发行业的公司,其中利用原来获知软件源代码等资料把业务做得很大,甚至与中兴通讯直接的竞争对手开展业务,最后相关人员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就是拆解他人产品,从而倒过来分析出他人产品技术(专利除外)。虽然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认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不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有不少企业使用反向手段并配合其他方法获取商业秘密。
2006年,PICA公司开发可在手机上登录QQ的软件,腾讯公司据此认为PICA公司侵权,并索赔500万元的案件就是如此。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PICA对腾讯造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随后,PICA公司引用最高法院的“反向工程”司法解释上诉。最后,北京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移动QQ用户属于腾讯公司的收费用户,PICA公司的行为影响了腾讯公司获益,也使腾讯公司失去了潜在的有偿用户,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赔偿。但法院考虑现有证据和具体情况后,将赔偿数额缩减为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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